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实务探析专栏简介

实务探析

  • 关于租赁合同之带租销售法律问题分析
    日期:2021-10-09 点击:137次

    关于租赁合同之带租销售法律问题《民法典》第725条[1]对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作出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因此,在房屋出售后,无论是承租人直接与开发商签订的租赁合同亦或是与第三方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都需要继续履行。此时若买受人不知道其所购买的房屋上存在租赁合同关系且不愿将房屋继续出租时,其可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且若开发商与第三方公司未约定在房屋托管或租赁期间其可以自行处置房屋产权时,开发商的出售行为影响到第三方公司的正常经营时,第三方公司同样可以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 关于私文书证真实性的举证责任规定
    日期:2021-10-08 点击:2806次

    关于私文书证真实性的举证责任私文书证就是指公文书证之外的文书。公文书证可分为处分性公文书证和报告性公文书证,前者如处罚决定书、判决书等,后者如登记簿、结婚证、户籍等。要注意,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之外制作的文书,不属于公文书证。例如村委会出具的关于某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明,不属于公文书证,属于私文书证。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指南
    日期:2021-09-28 点击:124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指南为依法保护当事人正确行使民事申请再审权利,维护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稳定性、权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 房屋共有权人能否以自己享有房屋份额排除法院强制执行
    日期:2021-09-26 点击:127次

    房屋共有权人能否以自己享有房屋份额排除法院强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共有人可以和债权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共有人也可以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为提起析产诉讼。也就是说,李某可以与熊某协商分割共有房屋事宜,也可以向法院另行提起析产诉讼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是否以工程竣工为条件
    日期:2021-09-18 点击:276次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是否以工程竣工为条件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以建设工程是否竣工为限。《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客体
    日期:2021-09-18 点击:155次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是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客体。由于在我国实行“房地一体主义”,如果承包人行使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对某个建设工程进行拍卖,则建设工程及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一体拍卖的,那么拍卖的全部款项是不是都可以作为承包人工程价款的补偿,保证其受偿的范围。这是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问题。要对这一问题作出准确的回答,我们必须结合《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立法目的以及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性质来进行考察。

  • 施工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是否还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工程无法如期竣工的情况下,工程价款优
    日期:2021-09-18 点击:166次

    施工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是否还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工程无法如期竣工的情况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定期间如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并非排除适用《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条件。理由是:工程款优先权是《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赋予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一项法定优先权,其立法目的是保障承包人能够及时取得工程款。在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上述有关费用也已实际发生,应当由发包人予以支付。

  • 短信通知开庭的法律效力
    日期:2021-09-14 点击:130次

    短信通知开庭的法律效力一审法院在甘肃源祥公司住所地张贴开庭公告,并向甘肃源祥公司法定代表人发送短信告知其开庭时间、地点。甘肃源祥公司法定代表人收到该短信并申请延期开庭。同时,甘肃源祥公司在二审上诉理由中称未能参加一审庭审的原因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外出差申请延期未获准许。由此可见,甘肃源祥公司知晓一审开庭时间,其主张因无法判断短信真伪而导致耽误参加庭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二审判决以甘肃源祥公司可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法定代表人出差不属于延期开庭的法定事由为由,认定一审送达程序合法,并无不当。

  • 审判实践中,赠与人以行使赠与合同撤销权为由撤销赠与,受赠人依据赠与合同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赠与人继续
    日期:2021-09-13 点击:87次

    审判实践中,赠与人以行使赠与合同撤销权为由撤销赠与,受赠人依据赠与合同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赠与人继续履行合同,及时办理赠与手续,交付赠与物。赠与人并未说明他(她)是行使任意撤销权还是法定撤销权,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这两种撤销权是有区别的,请问在办案中应如何二是两者适用的条件不同。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条件包括:(1)赠与合同尚未履行,赠与物的物权尚未发生转移。动产的物权转移以交付为要件,不动产和特殊动产(如机动车、船舶、飞机)的物权转移以登记为要件,因为赠与合同具有实践合同的特点,物权转移后,赠与人即丧失任意撤销权;(2)赠与合同不具有公益、道德义务的性质;(3)赠与合同尚未经过公证。具备上述条件的,赠与人方可行使任意撤销权。

  • 民事诉讼中,一些没有律师资格的人是否可以以公司法律顾问的身份代理公司参加诉讼
    日期:2021-09-13 点击:214次

    民事诉讼中,一些没有律师资格的人是否可以以公司法律顾问的身份代理公司参加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六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的规定,只要公司出具了委托代理手续,这些与该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的自然人即可以以该公司法律顾问的身份成为诉讼代理人,代理该公司参加诉讼。

 

部分荣誉展示

更多>>
 
15011163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