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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析专栏简介

实务探析

  • 关于仲裁协议有效性的认定
    日期:2022-01-18 点击:289次

    关于仲裁协议有效性的认定我国《仲裁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双方自愿是其本质,达成仲裁协议则是其自愿仲裁的形式。《仲裁法》第16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约定具备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在实际生活中,申请仲裁数量最多的纠纷是合同纠纷,其对仲裁的选择是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 未如实告知一定不能理赔吗
    日期:2022-01-16 点击:86次

    未如实告知一定不能理赔吗《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做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未来应收账款叙作保理业务受法律保护
    日期:2022-01-13 点击:161次

    未来应收账款叙作保理业务受法律保护 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咨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当事人约定无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应当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取得超过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部分,无需向应收账款债权人返还。

  • 继承从什么时候开始,错过了继承的时效怎么办
    日期:2022-01-07 点击:116次

    继承从什么时候开始,错过了继承的时效怎么办《民法典》第1121条第1款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据此,继承开始的时间应当以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为准。被继承人的死亡既包括自然死亡(生理死亡),也包括宣告死亡。被继承人自然死亡的,死亡的时间如何判断,一直存在争论,主要有脑死亡说、心脏停搏说、脉搏停止说、脉搏停止且心脏停搏说、呼吸停止说等观点。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3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限,是法律规定权利人的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时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的时间限制。《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折价补偿规则探析
    日期:2022-01-07 点击:121次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折价补偿规则探析民法典总则编第一百五十七条对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进行了总括性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包括返还财产、折价补偿和损失赔偿,规定“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可见,折价补偿系返还财产的替代责任方式。无效合同与无效法律行为之间存在种属关系,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将前述司法解释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表述调整为折价补偿,使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果规则与法律行为无效后果规则之间的逻辑关系更为清晰。

  • 民法典后,应收账款质押权人可向应收账款的债务人请求直接支付
    日期:2022-01-01 点击:287次

    民法典后,应收账款质押权人可向应收账款的债务人请求直接支付应收账款质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其本质也属于一种变价权,即质权人就出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律师提示在应收账款质押中,由于应收账款债务人承担的是一种直接金钱给付义务,应收账款未必适宜拍卖、变卖,因而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一般表现为直接收取权,故此,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请求给付质押担保范围内的款项。

  • 关于《民法典》的公序良俗原则在祖父母探望权保护中的适用
    日期:2022-01-01 点击:282次

    关于《民法典》的公序良俗原则在祖父母探望权保护中的适用探望权是依赖于身份关系而形成的权利,是亲权的延伸。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其定期探望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并有权通过诉讼方式获得司法保护。祖父母探望孙子女系人之常情,既符合探望权的价值取向,也符合我国传统家庭伦理及善良风俗。

  • 关于债权转让对于债务人的约束问题
    日期:2021-12-29 点击:129次

    关于债权转让对于债务人的约束问题合同法只规定了债权人让与其债权时应当通知债务人,没有对受让人是否有权通知以及该通知的效力如何作出规定;2、按目前学者广泛认可的物权变动模式,转让合同本身不能直接发生债权实际移转的效力,受让人既然不能通过合同直接取得债权,当然也不能以债权人的身份进行通知;3、转让合同本身具有相对性,债务人作为第三人无法了解真相,如果允许受让人通知,当转让不存在、转让无效或被撤销时,则可能给债务人带来清偿无效的风险。除非出让人追认或法院判决确认。另

  • 关于债权受让人向债务人行使权利的正当性考查
    日期:2021-12-29 点击:82次

    关于债权受让人向债务人行使权利的正当性考查诉讼中,工会与债务人达成还款和解协议,请求法院制作调解书。按一般案件处理的原则,本案并不需要对案外的因素加以考虑。但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如果一旦按双方的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无疑确认了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相应地,公司工会债权取得的合法性也被确认,而因债权转让协议并未纳入到本案审理中,假如债权转让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因素,调解书是否会给其他权利人造成权利行使上的障碍则不无疑问。

  • 法定虚构债权债务怎么认定,虚构债权债务构成犯罪吗
    日期:2021-12-29 点击:121次

    法定虚构债权债务怎么认定,虚构债权债务构成犯罪吗(1)该类债务没有书面借据或欠条,往往都是口头约定,问其为何不打借条或欠条,很多人都会说信任对方。(2)债权人往往是债务人的亲友。制造虚假债务的当事人也害怕虚假债务缠身,为防止弄假成真,弄巧成拙,与当事人串通的第三人,非亲即友,绝对不会是普通合作伙伴;(3)借款金额较少,因为大额的借款难以说明其用途,小额借款可以以生活或急用予以搪塞。(4)如果是民间借贷债务,债权人对借款用途不清楚,债务人不能准确说明借款用途,因为虚假的陈述难以自圆其说,当事人不会画蛇添足;如果是合同之债,该笔合同所负债务一定是举债一方当事人亏本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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