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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析专栏简介

实务探析

  • 确认公证书无效是否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日期:2021-11-04 点击:332次

    确认公证书无效是否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应当符合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起诉请求变更、撤销公证书或者确认公证书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依照公证法三十九条规定可以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现阿兰以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书无效为由起诉公证机构,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不符合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故法院对本案裁定不予受理。

  • 关于民间借贷五大争议实务问题解读
    日期:2021-10-22 点击:144次

    关于民间借贷五大争议实务问题《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一书指出,律师费和诉讼费用属于实现债权的费用,不应受到民间借贷年利率法定上限的限制。《新规》第二十九条将“其他费用”一并纳入保护上限的范围,是为了防止当事人巧立名目,借“手续费”“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的名义变相提高借款利率,绕过法律限制。

  • 法院是怎么审查电子证据的,当事人该怎么做
    日期:2021-10-22 点击:118次

    法院是怎么审查电子证据的,当事人该怎么做一般情况下,对证据的审查应关注其“三性”(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其中,关联性和合法性,电子证据与一般的证据类型无异,因此《证据新规》也没有加以规定,而是着重关注其真实性。这是因为电子证据与其他证据相比,具有一定的虚拟性和流动性,在信息本身和存储介质之间,存在一定的时空差,且电子证据本身作为一种新型的证据类型,更加需要新的法律规范加以规制

  • 关于偷录的录音、视频能否成为“呈堂证供”
    日期:2021-10-13 点击:116次

    关于偷录的录音、视频能否成为“呈堂证供事实上,偷录偷拍的证据只要不侵害他人权益或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就可以作为证据。但是要成为法院认可的证据,有着诸多要求,例如要有原件(原始载体)供法院核对,录音或视频未被剪接、剪辑,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等等。

  • 关于同一动产上抵押权与质权竞存时清偿顺序的确定
    日期:2021-10-13 点击:92次

    关于同一动产上抵押权与质权竞存时清偿顺序的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要根据是否完成公示以及公示的先后顺序来确定清偿顺序。抵押权办理了抵押登记,质权也有效设立的,应根据公示先后确定清偿顺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规定,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 《民法典》中已经明确将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加以保护,请问人民法院在维护商业秘密,特别是技术秘密
    日期:2021-10-13 点击:394次

    《民法典》中已经明确将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加以保护,请问人民法院在维护商业秘密,特别是技术秘密权利人方面有哪些一是加大技术事实查明力度,充分利用多元事实查明机制,准确认定技术秘密。建立技术调查官与专家辅助人、司法鉴定、专家咨询等构成的多元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在专业技术性较强的案件中,充分发挥技术调查官、专家辅助人的作用,帮助法官准确查明和认定技术秘密。

  • 最高院发布的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具有哪些特点
    日期:2021-10-13 点击:185次

    最高院发布的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具有哪些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了知识产权领域刑民交叉案件的裁判规则,避免部分民事诉讼当事人恶意利用刑事诉讼手段干扰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公正及时地维护了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本次发布的西斯威尔垄断案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保护,该案正确适用涉外垄断案件司法管辖规则,切实维护了我国司法主权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最高院民一庭关于涉及合同类案件10类问题的实务解答
    日期:2021-10-13 点击:137次

    最高院民一庭关于涉及合同类案件10类问题的实务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故一般情形下,在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人就是合同的当事人。例外情形如职务行为,虽员工在合同上签字,但员工所在单位是当事人;再如代理行为,虽代理人在合同上签字,但被代理人是当事人。诸如此类的例外情形需要法律的明确规定方可成立。

  • 最高法院:上市公司应否承担担保无效后的民事责任
    日期:2021-10-12 点击:161次

    最高法院:上市公司应否承担担保无效后的民事《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规定:“一、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严格控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五)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 关于民法典“按份责任”规定汇总和实务要点
    日期:2021-10-12 点击:283次

    关于民法典“按份责任”规定汇总和实务民事责任按照责任主体划分,可以分为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其中共同责任又可以按照责任人之间的关系区分为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按份责任是指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的多个当事人之间,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按照一定的份额比例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按份责任也被称作分割责任,即指各个按份责任人将同一民事责任进行分割,各自承担其中一定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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