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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析专栏简介

实务探析

  • 同一房屋投保了双份保险,为何只赔一份
    日期:2022-09-14 点击:78次

    同一房屋投保了双份保险,为何只赔一份该类保险有别于一般财产保险,其保险对象体量大(多达几十万户),覆盖面广,如果按一般财产保险做法,即以一对一的方式就每户具体的财产状况进行摸排登记、单独签署保单,显然不现实。在此情况下,将对保险标的的审查义务完全分配给保险公司是不合理的,因此,不能将一般商业财产保险中保险公司对保险标的的谨慎审查义务当然适用于惠民保险。惠民保险是一种具有明显公共性特征的政策性保险,重点在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障与实现,并且社会利益是其最为根本的价值指向,因此,保险标的与保险责任的范围应相对于一般商业保险做严格的限制,所保障的范围应限于符合法律法规、具有合法权属证明的房屋。

  • 通过微信订立的买卖合同发生纠纷时如何确定管辖
    日期:2022-09-13 点击:75次

    通过微信订立的买卖合同发生纠纷时如何确定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 发包人是否享有任意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权利
    日期:2022-09-12 点击:83次

    发包人是否享有任意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权利不宜认定发包人享有任意解除权,理由如下:第一,从体系解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八百零八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民法典》合同编第十八章已经就发包人在何种情况下享有解除权作了规定,故关于发包人的解除权问题应当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第十八章的规定,不应适用第十七章的规定。第二,从立法目的看,《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规定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主要目的是减少损失、防止浪费。承揽合同约定的定作物是为满足定作人的特定需求,如果由于情况变化定作人不再需要定作物,就没有必要继续制作定作物,及时解除合同有利于减少当事人损失,避免造成更大的浪费。

  • 民法典施行前以遗嘱形式设立的居住权应当如何认定
    日期:2022-09-11 点击:273次

    民法典施行前以遗嘱形式设立的居住权应当如何认定民法典实施前,物权性的居住权虽未由制定法明文规定,但基于物权法定主义的缓和,应认可其物权性。以本案为典型,对于这类当事人意定的居住权,因居住使用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加之民法典时间效力“空白溯及”原则,适用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相关规定,认定当事人享有用益物权性质的居住权,更有利于保障居住权人的合法权益。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不能直接适用登记生效规则,应考察继承情形下物权变动的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居住权自被继承人死亡时设立,由遗产继受人共同享有;第二阶段若采用协议或遗嘱指定分割方式,居住权自登记时生效;若此阶段有生效裁判文书对居住权确认,则居住权自裁判文书生效时设立。按照遗嘱或生效裁判文书申请首次居住权登记,可由遗嘱或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居住权人单方申请。

  • 退休后将户口迁回村里,能否享受村民待遇
    日期:2022-09-10 点击:112次

    退休后将户口迁回村里,能否享受村民待遇虽然当事人不持有宅基地使用证,但不能否定其依法取得宅基地的事实,当事人在该村出生,退休后户口又迁回该村,故其应当享受村民拆迁补偿安置待遇。

  • 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伴侣,能否视为第一顺位的配偶进而享有死者工亡赔偿金的分配请求权
    日期:2022-09-09 点击:86次

    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伴侣,能否视为第一顺位的配偶进而享有死者工亡赔偿金的分配请求权法院秉承公平正义理念,结合法理与情理,突破了僵化的法条与法教义学约束,综合考虑到妇女对死者的情感投入以及死者不幸去世对其所造成的精神痛苦,同时肯定了同居关系期间妇女对孩子的生育抚养、对家庭的辛劳与付出,将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妇女视为第一顺位的配偶,最终支持了其对死者工亡赔偿金的分配请求权,彰显了法官在克服法律的形式僵化、践行法律的实质正义方面所作出的有益尝试,充分保障了老人及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为未来类案的裁判提供了重要的判例参考。

  • 买卖合同中关于审查、签订、履行、收尾等15个法律要点
    日期:2022-09-09 点击:45次

    买卖合同中关于审查、签订、履行、收尾等15个法律要点与谁交易要弄清交易前要了解交易对象的身份信息:自然人需确定姓名、住址、出生年月、公民身份号码等;企业或其他组织需确定准确的名称、法人代表、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合同经办人、联系电话等,合同中记载的公司名称应当与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一致,不使用简称或缩写。2.印章文字细辨明买卖合同中,交易对象可能会用写有不得对外建立业务关系、不得用于对外签订合同字样的印章签订合同。此时应提出质疑,并要求对方加盖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等有效印章。3.代理权限审查清在签订买卖合同前,应当审核签约人是否获得交易对象授权,尤其在合同未加盖交易对象印章时,更应要求签约人提供相关授权手续。

  • 关于第三人在借条上签字的法律性质认定
    日期:2022-09-05 点击:211次

    关于第三人在借条上签字的法律性质认定在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以借条形式达成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借款合意的方式占相当一大部分,而其中在《借条》上除借款人或者是收到款项的人签字外,还有借款人或者是收到款项之外的第三人签字。对于该第三人的签字,由于在签名之前并没有书写是“共同借款人”“保证人”“见证人”等字样,当出借人、借款人和第三人对该签名的法律性质认识不一致时,就需要对其进行正确认定,认定该第三人究竟是借款人、保证人亦或见证人。

  • 关于保理人同时起诉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处理
    日期:2022-08-24 点击:58次

    关于保理人同时起诉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处理让与担保无法完全解释保理合同的法律构成。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系列解读之五“关于非典型担保”及“附则”部分重点条文解读》,让与担保的标的物系有形的财产,而保理合同转让的标的物系财产性权利,二者并不相同。另外,让与担保合同约定的财产仅是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权人并不实际享有该财产所有权,对于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而导致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应认定该约定无效。债权人仅对该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债权人自始至终无法实际享有让与担保财产的所有权。而保理人则完全取代了原应收账款债权人的法律地位,成为新的应收账款债权人,对应收账款债权具有完全的所有权,享有合法的要求应收账款债务人偿付到期应收账款的求偿权。

  • 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主张抵销权
    日期:2022-08-24 点击:66次

    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主张抵销权双方债务均已到期属于法定抵销权形成的积极条件之一。该条件不仅意味着双方债务均已届至履行期,同时还要求双方债务各自从履行期届至到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时间段,应当存在重合的部分。在上述时间段的重合部分,双方债权均处于没有时效等抗辩的可履行状态,“双方债务均已到期”之条件即为成就,即使此后抵销权行使之时主动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亦不影响该条件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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