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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析专栏简介

实务探析

  • 离婚时如何分割基本养老金
    日期:2022-10-09 点击:117次

    离婚时如何分割基本养老金第八十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基本养老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 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负债应如何认定谁举证
    日期:2022-10-08 点击:68次

    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负债应如何认定谁举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且债务数额明显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债权人主张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的,应承担举证责任。债权人未能对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所负债务进行有效举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债务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另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举债,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不应仅以婚姻关系存续为依据,还应考察款项是否为共同生活所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日常生活或共同生产所负之合理债务,即使是一方举债亦应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对超出夫妻日常事务代理权的事项,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对自己的“有理由相信”,第三人应负举证责任。

  • 在多份借条的主体及内容并不完全一致的情况下,如何认定相关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日期:2022-09-28 点击:67次

    在多份借条的主体及内容并不完全一致的情况下,如何认定相关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在多份借条的主体及内容并不完全一致的情况下,应综合考察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形式、内容、相应的履行情况等事实,据此认定相关当事人的相应法律地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实际施工人对外借款明确借款主体为个人,不能穿透到被挂靠方并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日期:2022-09-26 点击:502次

    实际施工人对外借款明确借款主体为个人,不能穿透到被挂靠方并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借贷关系中的出借人将款项借给投标人、实际施工人、挂靠人等,当出借人发现投标人、实际施工人挂靠人等没有支付能力时,将被挂靠单位对所涉借款法律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不予支持。案涉借款行为的主体不符合当时借款行为时的意思表示,被挂靠人不是借款行为的参与方,亦没有真实意思表示,其挂靠行为虽然违法,但并不对挂靠人等的借款行为承担借贷关系法律意义上的连带还款责任。同时,借款资金用于哪不是认定还款责任主体的必要因素,当借款发生时,借款主体应当是明确的。该点不同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都有哪些常见的管辖问题
    日期:2022-09-22 点击:100次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都有哪些常见的管辖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审判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二)》规定,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确定‘合同履行地’。正确理解适用本条款,应将应将‘争议标的’理解为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

  • 关于居住权的设立及居住权期限的认定
    日期:2022-09-21 点击:43次

    关于居住权的设立及居住权期限的认定当事人设立居住权,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居住权合同;当事人也可以遗嘱的方式为他人设立居住权。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就居住权的存续期限作出约定;如果当事人未对居住权期限作出约定,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这是关于居住权概念的一般规定。居住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是指在他人住宅上设定的为特定自然人生活需要而对该住宅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其特征为:(一)居住权的基本属性是他物权,具有用益性;(二)居住权是为特定自然人基于生活用房而设立的物权,具有人身性;(三)居住权是一种长期存在的物权,具有独立性;(四)居住权的设立是一种恩惠行为,具有不可转让性。

  • 欠条约定抵押房产,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权利能否实现
    日期:2022-09-21 点击:94次

    欠条约定抵押房产,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权利能否实现不动产抵押合同成立并生效,抵押权因未办理抵押登记而未设立,债权人可以主张抵押人在抵押物价值的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债权人不能就抵押物主张优先受偿。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所规定的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区分之原则,该抵押条款是合法有效的,法院判决债务人在房产价值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也是依据双方的抵押合意,抵押人承担的是对抵押合同未履行的违约责任。

  • 最高法院:股权未实缴便转让,能否追加受让人为被执行人
    日期:2022-09-20 点击:651次

    最高法院:股权未实缴便转让,能否追加受让人为被执行人由于受让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转让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这一事实,通常不具有外观上的明显性,因此,一般不宜在执行程序中依据《执行变更追加规定》第17条规定,由执行法院裁定追加受让股东为被执行人。反之,具有外观上的明显性的,则应依法追加为被执行人。在执行异议之诉程序中,可以审理能否追加华润天能公司为被执行人。第一,在审理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异议之诉中,不应简单审理执行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追加裁定是否有直接的程序法律依据,而应在实体上判定被追加的继受股东是否应承担责任。第二,在本案执行异议之诉中对相关法律关系及时予以明确,可以提高纠纷解决效率,避免当事人另行诉讼的诉累。第三,在本案执行异议之诉中审理,并未损害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 关于执行中追加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和程序
    日期:2022-09-20 点击:605次

    关于执行中追加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和程序公司法第3条第2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资本瑕疵是股东没有履行对公司的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行为,造成公司资本不足的行为。公司的资本是否实缴是其能否独立承担债务和承担能力的重要标志。公司法规定要求公司的资本必须保持充足和维持恒定。故此,造成资本瑕疵情况发生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新闻报道是否侵犯名誉权,网购能随意给差评吗
    日期:2022-09-14 点击:69次

    新闻报道是否侵犯名誉权,网购能随意给差评吗以网络购物为例,信息化时代带来方便快捷的网络购物,某购物网络平台、大众点评等新型消费模式正在重构消费者的消费习惯和消费观念,消费者能够根据商家的评价以及评价的高低来衡量自己是否进行消费。消费者正常的差评是进行监督的方式,消费者在消费产品或接受服务之后,有权利发表自己的评价,这种评价既包括正面的称赞,也包括不满的批评,但消费者在行使上述权利时,不能有侮辱和诽谤行为。如果消费者在进行差评评论时不存在虚构事实、恶意诋毁,即使对商家的名誉造成一定的损害,也不能认为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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