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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思路专栏简介

审判思路

  • 委托人能否以对受托人的抗辩事由对抗第三人
    日期:2017-12-14 点击:831次

    委托人能否以对受托人的抗辩事由对抗第三人,刘丽娟以张某某、于某某的名义向巫海宾借款10万元,并由张某某、于某某向巫海宾出具了借据,刘丽娟是代为张某某、于某某处理借款事务,双方在借款时存在委托关系,刘丽娟为张某某、于某某的代理人。刘丽娟在借款中并未以自已的名义进行,故该借款合同直接对张某某、于某某和巫海宾产生约束力。

  • 被告缺席的民间借贷纠纷中应当审查双方资金双向流动情况
    日期:2017-12-14 点击:321次

    被告缺席的民间借贷纠纷中应当审查双方资金双向流动情况在被告缺席的民间借贷纠纷中,不能因被告缺席无法抗辩而对原告提交的无法进行质证的具有签名、盖章的证据一概予以认定。法官应结合生活常识和交易习惯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和认定,保持合理怀疑,通过依职权调查或要求原告进一步补充证据进行求证,以确定借款事实存在或证实合理怀疑成立。

  • 夫妻共同债务之用途说和推定说的应用
    日期:2017-12-13 点击:195次

    夫妻共同债务之用途说和推定说的应用,对原告陈春和要求被告王某某承担八笔借款本金及该借款自期满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陈春和要求被告杨某某对诉争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放弃。

  • 新旧法条适用下夫妻债务的认定
    日期:2017-12-13 点击:256次

    新旧法条适用下夫妻债务的认定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结合《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分析,该法条内容立法精神明显滞后,与后者頗多抵触,在司法适用中因坚持“上位法优先下位法、新法优先旧法”的原则,以后者为依照标准。

  • 诉讼审理中的调解承诺能否认定为执行担保
    日期:2017-12-13 点击:492次

    诉讼审理中的调解承诺能否认定为执行担保,刘冠华虽然被列为被告,但本案法律文书最终未确定刘冠华需承担法律义务。因此,刘冠华不是本案的直接债务人,显然刘冠华在本案的主体身份系案外人。刘冠华由于被确认为执行担保人而将要执行其保证范围内的财产,刘冠华因而提出执行异议,其异议的实质是其保证是否能够成立,以及本案能否执行其名下的财产,属于实体争议。对于该实体争议,其最终解决应当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来确认,而不是执行异议程序范畴内能够解决的问题。

  • 因生育权引发纠纷,当事人向法院申请离婚时,法院会支持吗
    日期:2017-12-09 点击:183次

    因生育权引发纠纷,当事人向法院申请离婚时,法院会支持吗本案中刘某不愿意生孩子的做法其实是对自身权利的一种处分,他人无权干涉。如果双方因为生育权纠纷,导致感情破裂而请求离婚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以及《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认定属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依法准予离婚。

  • 法院对于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却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情况会如何处理
    日期:2017-12-09 点击:315次

    法院对于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却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情况会如何处理本案中,由于小南与丽丽的婚姻系重婚,属于法定的婚姻无效情形,因此,人民法院应当首先审查确认并宣告该婚姻为无效婚姻。当然,如果该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也就不存在之前的离婚诉讼了。需要注意的是,这类案件中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而对小南的重婚罪,则另案处理。

  • 关于商品房包销的法律性质如何认定
    日期:2017-12-03 点击:1422次

    关于商品房包销的法律性质如何认定商品房包销是开发商与包销人之间订立商品房包销合同,约定开发商以包销基价,将其开发建设的已建成并符合出售条件的房屋或者尚未建成但符合预售条件的期房,交由包销人以开发商的名义进行销售,包销期满,对包销人未销售的房屋由包销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包销价格购买的行为。

  • 酒后发生“一夜情",为何判强奸
    日期:2017-12-01 点击:151次

    酒后发生“一夜情",为何判强奸所谓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妇女;或趁着妇女熟睡等机会实施强奸。

  • 通过互联网传播“淫秽影片',是否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日期:2017-12-01 点击:192次

    通过互联网传播“淫秽影片',是否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1万次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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