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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前沿 >> 审判思路

法院对于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却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情况会如何处理

日期:2017-12-09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98次 [字体: ] 背景色:        

法院对于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却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情况会如何处理?

小南与丽丽都是农村人,两人在城里打工时认识。由于都是背井离乡,因此两人有很多共同语言,慢慢地两人之间便产生了感情,接触了一段时间后就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不久,两人却发现原来彼此之间并不了解,经常因为家庭琐事争吵,感情出现了危机于是,小南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而丽丽则要法院宣告其与小南的婚姻无效。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小南在与丽丽结婚前已经与一位姓刘的女子登记结婚了,而小南却向丽丽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那么,本案该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

本案中,小南与丽丽的婚姻属于重婚,即小南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登记结婚。重婚属于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婚姻无效情形之一,婚姻关系自始不具备法律效力。当法院在既受理了小南的离婚诉讼,又同时受理了删開的申饷、主旦宀宀口婚姻无效时,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的规定,应当首先对无效婚姻作出判决,如果该婚姻确属无效婚姻,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该婚姻被宣告为无效婚姻后,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也就没有必要再对其离婚诉讼进行审理了。如果法院认定该婚姻有效,那么,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继续审理离婚诉讼,并作出是否准予离婚的判决。本案中,由于小南与丽丽的婚姻系重婚,属于法定的婚姻无效情形,因此,人民法院应当首先审查确认并宣告该婚姻为无效婚姻。当然,如果该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也就不存在之前的离婚诉讼了。需要注意的是,这类案件中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而对小南的重婚罪,则另案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中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前款所指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

法律提示

当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因为婚姻的效力问题关涉离婚诉讼成立与否,因此,人民法院应当首先对婚姻效力案件进行审查并作出判决。当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也就不存在所谓的离婚诉讼了,但这其中可能仍存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问题,对这些问题,人民法院应当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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