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生育权引发纠纷,当事人向法院申请离婚时,法院会支持吗?
向某与妻子刘某是大学同学,两人在大学二年级时谈起了恋爱,毕业后就登记结婚了。刘某是一位典型的事业型女人,她认为女人应该有自己独立的事业。于是,她便和向某商量,过几年再谈论生孩子的问题,向某不同意。向某认为自己的父母年龄都大了,最希望的就是能早点抱上孙子,而刘某却告诉自己她现在不愿意生孩子,自己怎么也无法接受这个事实,向某甚至认为刘某已经侵犯了自己的生育权,双方为此产生了家庭纠纷。之后,向某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的请求。那么,法院会支持向某的请求吗?
法律分析
生育权应是夫妻双方均享有的一项权益,是夫妻就生育问题达成一致的行为。生育权首先是一种选择权,既可以生也可以不生,但不能强求生,男方不得强迫女方选择生育权,女方也不得强迫男方。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女方的生育权优先得到保护,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
本案中刘某不愿意生孩子的做法其实是对自身权利的一种处分,他人无权干涉。如果双方因为生育权纠纷,导致感情破裂而请求离婚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以及《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认定属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依法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法律提示
夫妻感情破裂,经调解确实没有和好的可能,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当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非常多,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为了便于法院审判人员掌握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制定了兜底条款,而《婚姻法解释(三)》明确了因生育权致使感清破裂而诉讼离婚的,应当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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