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银行申请变更北京市某区民政局为被执行人案——被执行人死亡后变更适格主体的审查规则和程序适用
关键词:执行、变更被执行人、融合审查、放弃继承、遗产管理人
案件编号:2023-17-5-300-002
裁判要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死亡的,虽然继承人均明确放弃继承遗产,法院也应变更遗产管理人为被执行人,而不是直接执行遗产。即法院的执行不能绕过遗产管理人。在遗产管理人尚未确定的情况下,变更追加当事人程序可以吸收合并指定遗产管理人程序。相较于前置指定遗产管理人程序而言,在变更追加程序中融合审查指定遗产管理人事实,减少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有利于缩短纠纷解决的时间周期。两个程序都是非诉程序,融合审查既符合诉的合并理论,也契合一次性实质解决纠纷的理念。
关联索引:执行异议: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5执异112号执行裁定(2021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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