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港口公司、某控股公司与某乙公司、某港务公司执行监督案——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企业被吸收合并,申请执行人请求追加存续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键词:执行、执行监督、吸收合并、追加当事人
案件编号:2024-17-5-203-004
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公司合并有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其中吸收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时,其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公司并入另一个公司,接受被合并公司的公司,应当于公司合并以后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继续享有法人地位,被兼并的公司法人资格消灭,成为另一个公司的组成部分,依法办理注销手续。企业吸收合并,被兼并企业的财产及债权债务概括性转移,由吸收方整体接收,被兼并企业的法人资格丧失。故企业吸收合并后,被吸收企业的债务应当由吸收方承担。在被执行人被其他企业吸收合并后,申请执行人请求追加存续法人为案件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联索引:执行异议: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辽08执异70号执行裁定(2023年5月9日)
执行复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辽执复264号执行裁定(2023年7月18日)
执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执监510号执行裁定(2023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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