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评案
父母双方均存在生育障碍如何确定“试管婴儿”抚养权的归属确定子女归父方或母方抚养,既要考虑父母的亲子利益,又要考虑未成年人利益,在上述两种法律价值存在冲突时,未成年人利益的价值位阶高于父母的亲子利益,也即在两种法律价值存在冲突时,应当按照优先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最大化原则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
欺诈性抚养费可否要求返还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事权益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就欺诈性抚养来说,其不仅侵害了无抚养义务人的人格权,尤其是名誉权,也实际造成了无抚养义务人的经济利益受损,再加之其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人有过错、有损害结果发生以及两者存在因果关系,同时也为无抚养义务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提供了法理支持,故对于欺诈性抚养可按侵权责任法理论来定性和处理。
为子女投保而支出的保险费能否抵扣其应支付的抚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干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沐意见》第十八条的规定,栾某某有权以受教育程度的加深以及物价上涨等因素要求增加抚养费。但确定增加抚养费的数额,在根据子女实际需要的同时,还要结合父母的负担能力,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
夫妻离婚后未办理法定收养手续的养子女的抚养权利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口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儿童观察室在抚养关系案件中的有效运用原、被告离婚后,潘某一直跟随被告共同生活,已有较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如变更抚养权,将打破小孩目前稳定的生活、学习状态,可能会对小孩有不利影响;原告亦无证据证明小孩目前的生活、学习环境不利于其健康成长,因此,从优先保护小孩利益角度出发,维持小孩目前已经平衡的生活、学习环境,对小孩的健康成长更为适宜。其次,一方丧失生育能力,或一方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或一方抚养能力和条件更好,只是人民法院在离婚诉讼中判决抚养权归属时优先考虑的情形,而非当然取得抚养权的情形
关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原告资格界定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通过在执行程序以外赋予案外人以诉权的实体救济制度,其制度功能在于通过对案外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实体权利之判断,避免案外人遭受不当执行带来的实体权利损害。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不同于申请执行人异议之诉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诉讼由案外人提起。由于执行异议之诉是为阻却、排除对执行依据的强制执行而提起的一个新的民事诉讼,故与案外人,即执行异议之诉原告
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注意哪几个问题本来第三人在原审中是可以提出诉讼请求的,之所以不能够参加原审诉讼,不是第三人的原因,可能是虚假诉讼的当事人捏造了一个诉讼,损害了其权利,他们瞒着第三人处分他的财产。第三人现在参与诉讼是要起诉原审双方当事人,如果将第三人撤销之诉当成一个审监之诉,就没办法起诉他们了,只能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如果第三人要主张自己的权利,还得另外提起一个诉
执行异议之诉中的被执行人是与诉讼标的权属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被执行人,而非所有被执行人《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零七条规定的被执行人应指与发生争议的被执行标的物权属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被执行人。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目的、实质等方面看,《民诉法司法解释》之所以规定被执行人在反对案外人异议时作为共同被告,是因为需对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对执行标的物的权属进行审查,故上述规定的被执行人应指与执行标的物的权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被执行人。
妻子以证明人身份在丈夫的借据上签字,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夫妻一方对外举债,配偶以证明人的身份在负债凭证上签字确认,但否认属于夫要共同债务,而债权人又无证据证明其为共同债务人的,不宜确定为共债共签,而应当根据合同相对性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
售票员看见乘客被盗未提醒应否担责乘客被盗乃属不可预见或难以防备事件,防范亦需加强人力物力的投入(如车上保安和报警器的配备)方能达到真正的保障。售票员并无义务提醒乘客,运输公司亦无法防范此类事件发生。另一方面乘客亦应为自身的注意不够而担责,可通过向公安报案,将小偷抓获后,向盗窃者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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