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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评案专栏简介

法官评案

  • 小孩游乐区玩耍摔伤商家是否担责?
    日期:2018-03-13 点击:78次

    小孩游乐区玩耍摔伤商家是否担责?消费者在购买或使用商品时,享有人身不受损害的权利,且游乐区入口处的告示牌不能成为餐厅的免责事由。但王某作为一名年仅4岁的幼童,家长有监护、照看义务,若发生事故,家长也有一定的责任,因此餐厅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 从一则案例谈放火罪与失火罪
    日期:2018-03-13 点击:960次

    从一则案例谈放火罪与失火罪谭某的行为应认定为失火罪。谭某的行为对造成火灾的后果是持否定态度的,其见到火烧到土沟中杂草后上前打火,见火势控制不了而离开现场,其认为自己的鱼塘与钱某果园相差七八米,无法预见当天的风有那么大,火势会一下子蔓延至钱某果园,谭某主观方面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而非间接故意。故应认定为失火罪。

  • 清洗工高空坠亡应由事故所在地管辖还是调解所在地管辖
    日期:2018-03-13 点击:260次

    清洗工高空坠亡应由事故所在地管辖还是调解所在地管辖湛某某在某区某单位做外墙清洗工作时从高空坠落身亡,之后,经该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构派员调处,其家属与被告A市保洁公司和B市的保洁公司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受害方要求确认赔偿协议合法有效,并要求被告方支付赔偿款。

  • 婚前购车婚后登记对方名下财产性质的司法认定
    日期:2018-02-08 点击:94次

    婚前购车婚后登记对方名下财产性质的司法认定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其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一般要通过法律程序来完成,即签订赠与合同,或口头合同及其他形式来完成。其不仅要求有赠与行为,还需要有赠与的意思表示。本案中,原告父亲为其女儿结婚出钱购车,供婚后使用,但其并没有将涉案车辆赠与给被告的意思表示。被告也无证据证实存有该意思表示,且自认是因与原告结婚才将车辆登记到自己名下。

  • 最高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如何理解“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
    日期:2018-01-10 点击:130次

    最高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如何理解“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有些无效婚姻在经过一定时间后,因婚姻无效情形已经消除等情况,可以认可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在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存在阻却事由。即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如未达法定婚龄者已达法定婚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已经治愈,这时对提出的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而近亲婚姻的血缘关系无法改变,重婚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所以被认为属于绝对无效。

  • 最高法民一庭给出审判意见:“空床费”有效吗
    日期:2018-01-03 点击:173次

    最高法民一庭给出审判意见:“空床费”有效吗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所谓“空床费”,实为精神损害抚慰金性质的费用。这种“空床费”协议的实质就是在丈夫无正当理由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内陪伴妻子的情况下,情愿以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的方式对妻子进行补偿。这种协议内容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无碍善良风俗,理应在法律层面上得到保护。另外,这种协议也符合现行《婚姻法》所倡导的夫妻相互忠实的精神,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宗旨也相吻合。

  • 离婚协议关于房屋产权的约定能否对抗申请执行人
    日期:2018-01-03 点击:171次

    离婚协议关于房屋产权的约定能否对抗申请执行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经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的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故对于房屋产权的认定应以登记为准。婚姻法等法律并未对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的物权变动作出特别规定,因此,夫妻离婚对于房屋所有权的约定,未办理物权登记亦不具有物权变动的效力。而且,物权具有公示公信力,当事人之间的内部约定也不具有对外效力,不应对抗外部的当事人。

  • 如何定性在法庭遗弃精神病子女的行为
    日期:2018-01-02 点击:141次

    如何定性在法庭遗弃精神病子女的行为虽然在民事诉讼过程中金某将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子女遗弃在审判庭,影响了法院工作的正常秩序,但是这一行为不是发生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而是庭审之后,不构成影响法庭秩序;但是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金某在审判庭遗弃未成年的精神病人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办公秩序。

  • 报纸公告催收债务须以债务人下落不明为前提
    日期:2017-12-30 点击:105次

    报纸公告催收债务须以债务人下落不明为前提债权人在保证债权的私力救济中,虽然可以采用报纸公告的方式主张权利,但报纸公告送达亦有适用范围和条件,不能说凡经过公告催收的,即视为主张过权利。也即,报纸公告催收仅是债权人诸多权利主张方式中的一种,该方式虽为法律渊源所认可,但也必须依法进行,只有在适用条件成就时方可为之。

  • 汉涛公司诉百度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日期:2017-12-30 点击:220次

    汉涛公司诉百度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在互联网环境下,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信息不能当然地认定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而需要结合个案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划定行为的边界。在判断使用行为是否违反商业道德时,需考虑行为是否具有积极效果、积极效果与对原告造成损害的衡量、对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利益的影响等因素,对是否违反商业道德进行相对客观化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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