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评案
离婚协议关于房屋产权的约定能否对抗申请执行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经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的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故对于房屋产权的认定应以登记为准。婚姻法等法律并未对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的物权变动作出特别规定,因此,夫妻离婚对于房屋所有权的约定,未办理物权登记亦不具有物权变动的效力。而且,物权具有公示公信力,当事人之间的内部约定也不具有对外效力,不应对抗外部的当事人。
如何定性在法庭遗弃精神病子女的行为虽然在民事诉讼过程中金某将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子女遗弃在审判庭,影响了法院工作的正常秩序,但是这一行为不是发生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而是庭审之后,不构成影响法庭秩序;但是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金某在审判庭遗弃未成年的精神病人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办公秩序。
报纸公告催收债务须以债务人下落不明为前提债权人在保证债权的私力救济中,虽然可以采用报纸公告的方式主张权利,但报纸公告送达亦有适用范围和条件,不能说凡经过公告催收的,即视为主张过权利。也即,报纸公告催收仅是债权人诸多权利主张方式中的一种,该方式虽为法律渊源所认可,但也必须依法进行,只有在适用条件成就时方可为之。
汉涛公司诉百度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在互联网环境下,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信息不能当然地认定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而需要结合个案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划定行为的边界。在判断使用行为是否违反商业道德时,需考虑行为是否具有积极效果、积极效果与对原告造成损害的衡量、对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利益的影响等因素,对是否违反商业道德进行相对客观化的审查。
转让农用地用于非农建设的合同效力不确认违法行为无效不能达到立法目的的,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仅在防止法律事实上之行为的,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条规定,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人货混装出险,保险公司拒赔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6条的法律效力问题。申请人认为其明显违反《民法通则》第4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该免责条款无效,保险公司应依法在第三者责任险20万元限额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认为双方所签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条款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申请人则认为免责条款无效,无法律依据。
因果关系成立是承担交强险的前提“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应当是指在交通事故中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但不成立侵权责任的机动车驾驶人员。因本案被保险人龚某的行为与陈某的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龚某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不应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法院审判之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是法律规范冲突的适用规则本案各方当事人对不服工伤认定结论,依法可资权利救济的法律程序和途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53条的规定,均无异议。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工伤保险条例》第53条规定的具体含义应如何理解、该条规定与《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是否冲突以及上述法律规范如因规定不同的法律救济途径而产生冲突,人民法院如何选择应适用的法律规范。
大额借条没有其他证据佐证能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在借款案件的审判实践当中,理应以借条为核心来开展案件的审判,因为借条是借款案件中最核心的证据。如果没有特别明显不可解释的因素,不要轻易否定借条的证据效力,在一般的借款纠纷当中,法官在认定是否有借款事实时,一般会把借条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直接证据,对于小额借款,出借人具有支付能力,如果当事人主张是现金交付,除了借条又没有其他证据的,按照交易习惯,出借人提供借条的,一般可视为其已完成了举证责任,可以认定交付借款事实存在的。
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与举证责任分配被告胡俊明相关银行账户的资金来源情况举证责任的分配及其法律依据。在被告胡俊明相关银行账户转入大额资金的时间、地点与被告韩建文相关银行账户转出大额资金的时间、地点相同的情况下,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被告胡俊明有义务对其资金来源作出合理解释,上述举证责任分配的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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