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北京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题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栏。离婚诉讼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草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遗产继承争议遗产继承律师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赡养争议代理:包括调解,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赡养纠纷诉讼代理。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等。亲子鉴定代理:代理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为当事人保密。子女抚养争议代理:如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变更抚养权,增加减少抚养费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代理。
离婚多年后发现子女非亲生,要求返还抚养费用获支持亲子关系作为人类社会关系中最为基础的一环,对于个体成长、家庭和谐、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作用。如果仅凭怀疑或猜测就提起亲子关系之诉,不仅无助于维护亲子关系诉讼的严肃性,也不符合构建和谐家庭关系的要求。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亲子关系的确认与否认之诉进行了规定,明确“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母,可以直接起诉确认亲子关系是否存在”。
继母可以代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继子起诉吗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陈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生父徐某在2009年已被依法指定为陈某的监护人。现陈女士在其未依法取得陈某的监护人资格的情况下,无权代理陈某提起本案诉讼,裁定驳回起诉。后陈女士不服提起上诉,苏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目前该案已生效。
双方当事人婚内对小孩抚养权的约定离婚时是否有效一种意见是小孩应该随女方生活,因为虽然原被告双方有约定在先,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涉及的小孩仍在哺乳期内,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对于双方的协议约定,因不以违法法律原则为前提,故从切实保护子女的利益出发,法院应不予认可协议效力,判令小孩随原告生活。
为解除婚外同居关系签订的财产补偿协议效力如何婚外同居关系本身违反一夫一妻制度,违背社会善良风俗,有损社会公德,而基于不正当婚外恋关系签订的财产性补偿协议同样违反了公序良俗,并且张女明知刘某有配偶仍与其建立婚外恋关系,主观过错明显,分手补偿协议是为了解决刘某与张女这种不正当的关系,当事人不能通过这种不正当的行为而获得利益,因此,分手补偿协议不产生民法上的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
亲还在子不养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和医疗费用的权利。熊某、刘某现虽有部分收入来源,但生活不能自理,需随子女共同生活,并照料起居,四子女本应按一定顺序,将两老人接回。如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接回,亦应妥善安置。最终判决:1、熊某、刘某轮流随四子女各共同生活三个月;2、如果四子女不能按时接回熊某、刘某,则熊某、刘某至托养机构寄养,期间费用由怠于履行的子女承担。
不履行监护、照顾精神残疾妻子的职责,丈夫监护人资格被撤销本案中,周某患有精神疾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丈夫作为其第一顺位的监护人,应当切实维护其妻子的合法权利,但是其长期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周某长期由其母亲刘某照顾,刘某担任其监护人更有利于维护周某的合法权利。因此法院判决撤销周某丈夫葛某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周某的母亲刘某担任监护人,有利于切实维护其合法权利。
探望权的现实困境探讨家庭成员之间以恶意抢夺、隐匿子女方式避免对方接触、探望,一方面侵害对方探望权,让对方求而不得、精神痛苦,另一方面人为阻断亲情,对子女形成精神伤害,有父母甚至不惜以频繁转学、更换住所等方式藏匿子女,影响子女正常的学习生活,此种滥用探望权实施精神侵害行为实质也属于“家庭暴力”的一种形式。
抚养费执行案件中,申请方需妥善保管票据在父母的离婚判决书主文中,有一条关于子女抚养的条款载明:自XX年XX月起,婚生女小小随原告张某共同生活,被告李某每月给付生活费700元,至婚生女独立生活时止,在此期间婚生女小小的教育费和医疗费凭票由原、被告各半承担。上述费用于每年的1月底和7月底前各履行一次。后小小的母亲张某因李某未按期给付小小的抚养费,以小小为申请执行人,自己为法定代理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李某给付抚养费。
夫妻闹离婚,“养子”怎么办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张某作为蒋小某的亲生母亲,具有监护资格。在蒋小某出生后,张某将其送养给蒋某和孙某抚养,但没有办理合法的收养登记,现蒋某夫妇因感情不和提起离婚诉讼,且双方就蒋小某的抚养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将会对蒋小某的健康成长产生不良影响。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张某申请由其作为蒋小某的监护人,应予支持。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如东法院判决张某为蒋小某的监护人。
重婚情形消失,婚姻效力如何沈刚作为沈三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卞虹与沈三婚姻无效。卞虹在与前夫合法婚姻关系尚未解除的情况下,又与沈刚父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行为构成重婚,即使沈刚提出申请时,卞虹已经与前夫离婚,重婚情形已经消失,其后一婚姻关系仍属无效。沈刚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故依法判决卞虹与沈三的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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