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北京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题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栏。离婚诉讼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草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遗产继承争议遗产继承律师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赡养争议代理:包括调解,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赡养纠纷诉讼代理。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等。亲子鉴定代理:代理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为当事人保密。子女抚养争议代理:如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变更抚养权,增加减少抚养费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代理。
离婚后替前妻还债 行使追偿权获法院支持夫妻离婚时关于共同债务的协议或判决,相对债权人而言只是一种内部约定,对债权人不具有约束力,除非经债权人同意,否则债权债务关系不能发生转移,债权人仍可要求任一方承担清偿责任。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代为履行清偿责任后,可依据离婚协议或生效法律文书向对方追偿。
办完婚礼后分手彩礼能否退还法院经审理认为,沈某和周某虽然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未至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故不成立夫妻关系。沈某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主张周某返还按照风俗给予的彩礼,原则上应予以支持。沈某向周某转账的18万元系以结婚为目的的金钱给付,应认定为彩礼。双方婚礼后实际上确实有共同生活,返还彩礼应当根据双方实际情况酌情予以减少。最终,法院充分考虑到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财产使用等实际情况,依法酌情确定周某返还彩礼金额的80%即14.4万元。
离婚案件要解决的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否应当准予离婚以及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本案原、被告既然与小强不存在法律上认可的父母子女关系,因此,就谈不上离婚时的子女抚养问题,故法院对未经登记而收养小孩的抚养问题不应作出处理。所以为了保障未成年人养子女的合法权益,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到收养登记机关及时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监护人不能以协议约定来规避监护职责监护人与第三人签订委托监护协议,由第三人代为履行照看、护理等监护职责,并约定一次性支付费用。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生活及照看、护理成本增加,第三人要求监护人增加护理费用,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支付相应护理费用。监护人以协议约定来规避或转移监护义务,拒绝支付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离婚时承诺放弃抚养费 事后反悔再起诉被驳回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子女要求增加或变更抚养费的,家庭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且未发生重大情势变化,否则不予支持。本案中,小伟与小莉协议离婚时应当对当时自身及家庭的情况有充分的认知,在此情况下,小伟自愿承担孩子的全部抚养费。目前为止,孩子的生活、学习、教育等合理费用未发生重大变化,小伟现收入也足以维持子女的实际生活水平,该抚养费应由小伟负担。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依法驳回了小伟的诉请。
婚内探视起争端 亲情修复家团圆婚内“探视权”存在法律空白,离婚后才有探视权,且不能对子女人身、探望行为强制执行。传统上说,探视权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享有与未成年人探望、联系、会面、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根据《民法典》1086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和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案涉财产系原告李女士与王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对王某的转账付款行为存在异议,有权提起诉讼;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进行感情交往,并将与原告李女士共同所有的部分夫妻财产赠与被告的行为系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该行为侵害了夫妻另一方对该共同财产的合法权利;王某的行为也有悖社会道德,更违反了婚姻法中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因此王某的赠与行为系无效行为,被告陈某应当将受赠财产返还给原告李女士。
妻子隐瞒重大疾病,丈夫申请撤销婚姻获法院支持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本案中,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该疾病属于《母婴保健法》中规定的一类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医治难度大,家族遗传可能性较大,且在较长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正常生活,为重大疾病。被告在结婚前即诊断患有该精神疾病,并且住院治疗过,但在结婚登记前被告没有据实详尽的尽到告知义务,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现原告以被告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由主张撤销婚姻,于法有据依法应予以支持。
婚内出轨要离婚 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的,应认定该一方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问题上存在过错,无过错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过错方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背着配偶豪掷“第三者”钱财有效吗《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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