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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北京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题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栏。离婚诉讼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草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遗产继承争议遗产继承律师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赡养争议代理:包括调解,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赡养纠纷诉讼代理。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等。亲子鉴定代理:代理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为当事人保密。子女抚养争议代理:如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变更抚养权,增加减少抚养费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代理。

  • 非婚生子女随母姓 生父也得承担抚养义务
    日期:2023-01-19 点击:63次

    非婚生子女随母姓 生父也得承担抚养义务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姓氏能否成为拒付抚养费的理由?非婚生子女,即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育的子女。虽然非婚生育不应该鼓励,但孩子是无辜的,由于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尚未发育成熟,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特别是非婚生子女的生活环境较为特殊,为更好地促进非婚生子女健康成长,我国法律给予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 夫妻一方挥霍财产,怎么办
    日期:2023-01-19 点击:93次

    法律规定夫妻个人财产,有利于保护个人的财产权利。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和补偿,系用于保障受害人生活的基本费用,具有人身专属性,应当归受害人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案例中,小丽购买奢侈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这些行为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利益,小张可以在婚内请求法院分割共同财产,以保护自身的财产权利。同时,小张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金具有人身专属性,应归小张个人所有,小丽无权占有、使用。

  • 离婚可以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六种情形
    日期:2023-01-19 点击:175次

    离婚可以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六种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对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列举了六种情形。

  • 夫妻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该怎么处理
    日期:2023-01-18 点击:125次

    夫妻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该怎么处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还是部分无效
    日期:2023-01-18 点击:114次

    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还是部分无效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半数的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

  • 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日期:2023-01-18 点击:115次

    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复婚、再婚前的财产符合《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为个人财产;房屋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且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为个人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支付按揭贷款的,离婚时,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返还对方相当于已付按揭贷款一半的款项,并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 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及抚养费的给付
    日期:2023-01-18 点击:101次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 离婚案件中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标准
    日期:2023-01-18 点击:100次

    离婚案件中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标准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 《民法典》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日期:2023-01-16 点击:190次

    《民法典》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1063条第三项中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民法典》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规定
    日期:2023-01-16 点击:207次

    《民法典》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规定不动产、存款、股票、股权等,婚前财产归属不因婚姻长短而改变,但如果使用婚前财产进行投资,所得收益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出台司法解释,规定属于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指价值不大的生活用品,如价值大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具体生活用品价值大或否,法官需要根据在个案中双方的收入水平、财产情况以及生活用品的价值情况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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