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北京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题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栏。离婚诉讼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草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遗产继承争议遗产继承律师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赡养争议代理:包括调解,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赡养纠纷诉讼代理。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等。亲子鉴定代理:代理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为当事人保密。子女抚养争议代理:如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变更抚养权,增加减少抚养费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代理。
子女抚养权”纠纷8种情形法院这样判决虽然在实际生活中婴儿哺乳期因人而异,但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哺乳期内的子女”理解为两周岁以下的婴幼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以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亲生活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多次联系余某,希望能促成调解,缓和双方关系,但余某态度异常坚决,辩称自己已签订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约定不继承父母遗产、不负担父母在世一切费用、由其余4个兄弟照料,因此拒绝承担赡养义务。
夫妻离异是两人婚姻契约的结束,是感情的决裂,但绝不应该是孩子失去父母任何一方的开始。家庭破裂后,对孩子的责任与爱不能丢失。5月2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该院2018年以来婚姻家庭纠纷中涉未成年人案件审理情况,并发布8个案例,其中3件具有典型性,引发家庭、社会对关爱未成年人的思考。
赡养父母是强制性法定义务,免赡养协议无效成年子女与父母闹矛盾后,签订了断绝父母子女关系的协议,协议约定子女对父母生不养、死不葬。多年后,父母起诉子女,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近日,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赡养纠纷,对子女提出的“父母已协议免除了自己的赡养义务”的辩解理由未采纳,依法判决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
“疾病婚”原属婚姻无效情形,现从中删除,归于可撤销婚姻情形。可撤销婚姻区别于无效婚姻的重要一点是将权利完全交由当事人,使这项权利的属性成为没有公权利干预的私权利,充分保障了婚姻的自由、保障配偶对婚前重大疾病的知情权。且自民法典实施以来,原婚姻法规定的民政局和人民法院都有权做出“撤销”的判断,变为只有人民法院有权撤销婚姻。
离婚协议将房屋赠给女儿,能否反悔,法院:不予支持《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6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协议签订后,双方均应遵守契约精神,自觉履行协议内容。当一方拒不履行时,对方有权提起诉讼。
婆婆给儿子儿媳的钱,能要求返还吗民法典1064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子女购房时由父母出资给予资助,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具有偿还的义务,故本案170万元的款项属于借款,应当向李女士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专章凭证证明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吗婚姻家庭编第1071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首先体现在抚养权方面,父母对于子女具有同样的抚养义务;其次《民法典》也规定了子女配偶和父母是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这体现了非婚生子女在继承方面和婚生子女是同等地位。子女的义务也是相同的,赡养义务不因为父母的婚姻改变而终止。
非婚生子女父母一方去世,孩子该由谁来抚养爷爷奶奶是没有抚养义务的。实际上,如果这个孩子的父母健在一方没有经济能力,可能会通过法院或调解机构、调解机关来做爷爷奶奶或祖父母的工作,让他们帮助尽一些抚养义务,这个更多是站在未成年人保护的角度去考虑。
非婚生子女落户的流程是什么如果非婚生子女要跟随父亲落户,按照规定应当有亲子鉴定。不同地方在落户问题上有不同做法,有些会增加一个前置条件:非婚生子女违反了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定,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具体要看各个地方的具体政策。
京ICP备1200054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