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北京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题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栏。离婚诉讼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草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遗产继承争议遗产继承律师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赡养争议代理:包括调解,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赡养纠纷诉讼代理。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等。亲子鉴定代理:代理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为当事人保密。子女抚养争议代理:如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变更抚养权,增加减少抚养费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代理。
北京离婚律师谈子女抚养中非为未成年子女利益处分行为的效力,对于无偿处分行为,因违反禁止性规定,一般应为无效。如对外赠与、设定担保等减少积极财产,增加消极财产的行为,原则上应属无效。但若捐赠系用于慈善事业,且该捐款未对未成年子女的生活造成负面影响,出于对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考虑,则应认定有效,但该捐赠应慎重从事。
婚姻律师分析离婚子女抚养财产监护主体如何变更,审判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因未成年子女父母行为能力受损或丧失,导致监护不能。对此,我们认为除“监护人缺格”的情形外,可根据以下不同的情形分别予以处置。 一是父母均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其财产监护人的确定可按《民法通则》第16条所规定的监护人的顺位、监护人确定的方式,结合前述的考量标准,选定监护人。 二是父或母一方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若另一方明示放弃监护权的,在不违背前述考量准则的前提下,由原财产监护人的父母、近亲属继续对未成年子女财产进行管理。
婚姻家庭律师谈子女抚养未成年子女财产监护主体的确定 ,遵循子女最佳利益原则,我们认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财产的最佳监护人,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财产监护人的身份不因父母间婚姻关系的解除而当然丧失。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婚姻法》第36条也规定了,“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北京离婚律师谈子女抚养财产监护主体确定的原则,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当然成为我国未成年子女保护上的一项重要原则,并可依此原则确定未成年子女财产的监护主体,具体考量基准则可参考《意见》的规定来确定。
离婚诉讼律师谈未成年子女财产因劳力或其他有偿取得的财产,一是劳动报酬,现在有不少未成年子女通过拍摄广告、影视作品等演出活动获取相当数量的报酬; 二是赔偿金,主要包括因父母伤残获取的伤残补偿金中作为子女抚养费的部分,未成年子女因侵权行为如校园伤害事故、医疗事故获取的赔偿金等,这类财产一般都具有人身依附性; 三是竞赛奖励,主要指未成年子女在就读期间参加各类学科竞赛或是其他竞赛中获得的奖牌、奖金等,其中未成年子女通过自己的努力所获取的荣誉依附于其人身。
离婚诉讼律师谈未成年子女财产因继承、赠与或其他无偿取得的财产,一是隔代继承、赠与,当前,不少老人生前将其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留给自己的孙辈,包括通过遗嘱的形式或是生前直接变更财产所有权等方式,有的财产数目相当可观; 二是父母置产赠与,我国实行计划生育国策,现在有许多家庭在置产时,即将未成年子女一并登记为产权人,未成年子女因此也享有房产的份额。对于这种情形,如无例外,一般可认定为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赠与; 三是分割财产时的赠与,当前不少夫妻离婚时,将自己名下的财产特别是不动产的份额赠与自己的子女; 四是财产增值,因未成年子女财产增值产生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根据从物随主物的原则,此收益亦应归属于未成年子女。五是其他无偿取得的财产。
离婚诉讼律师谈离婚后子女抚养中未成年子女财产的范围,依我国台湾地区现行民法规定,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可分为两部分,一为特有财产,指未成年子女因继承、赠与或其他无偿取得之财产,此特有财产归其所有。二为非特有财产,指因劳力、经营或其他有偿取得之财产。此项财产是否亦归未成年子女私有,构成责任财产,对其债务之履行负其责任,由于受固有传统的影响,并无定论,依台湾民法立法之意旨,未成年子女之财产应限于特有财产,其因劳力或其他有偿而取得之财产,非归未成年子女私有。
北京婚姻律师谈建立事实婚姻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制度意义,建立事实婚姻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制度意义和恶意第三人的侵权赔偿制度,促进相关当事人守信自爱。从立法上规定事实婚姻一经成立,行为人均有义务清除其婚姻关系违法状态的义务,并同时丧失与他人再行结婚的权利。若任何一方不履行这一义务或单方解除双方之间事实婚姻关系的,除应当承担规定的责任外,还应承担违约责任。至于如何承担,应允许当事人双方在事前进行约定,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还可以其它形式的约定。如果有证据证明事实婚姻当事人在同居前或同居期间对另一方有明确承诺的(人身关系的除外),该承诺内容可以用来作为处理双方关系的依据。婚姻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纵观世界婚姻史,其越来越具有契约的特征。
婚姻家庭律师探析承认事实婚姻法律效力所应具备的条件,事实婚姻当事人应具备结婚实质要件。这类婚姻当事人完全符合法定的结婚条件,只是未履行结婚登记程序。而国家对结婚程序的规定其实是国家机关依法对结婚的当事人是否符合结婚条件所进行的审查,其目的无非有三方面:一是为了国家对人们的婚姻关系进行监督,维护健康有序的婚姻秩序;二是为帮助当事人建立幸福美满的婚姻关系,防止由于婚姻而给当事人家庭带来的不必要的痛苦;三是进行结婚登记有利于促进婚姻当事人的感情和婚姻关系的稳定。一般来说这类婚姻当事人的结婚时间都已较长一段时间了,其之间的婚姻关系也都为公众所公认,有的还生有子女,夫妻感情也较好,家庭和睦,如果不承认其效力,既不符合情理,也有违法律的宗旨。
婚姻家庭律师事实婚姻概述,事实婚姻作为婚姻关系存在的一种方式,其概念在我国一直就存在着不同的见解。有的学者认为:“在我国,事实婚姻通常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而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亦认为其是夫妻关系的,被有条件地确认为事实婚姻。”也有的学者认为:“所谓事实婚姻是指具备结婚实质要件或欠缺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亦认其为夫妻关系的客观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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