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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财产分割

夫妻财产制之普通财产制与非常财产制

日期:2012-04-27 来源: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 作者: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 阅读:53次 [字体: ] 背景色:        

依夫妻财产制的适用情况,可分为普通财产制与非常财产制

(1)普通财产制。它指在通常情况下,依婚姻当事人双方的约定或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适用的财产制,包括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

(2)非常财产制(包括瑞士立法中的特别财产制,法国、德国立法中的共同财产制之撤销制度)。它是相对于普通财产制而言的,指在特殊情况下,出现法定事由时,依据法律之规定或经夫妻一方(或夫妻之债权人)的申请由法院宣告,撤销原依法定或约定设立的共同财产制,改设为分别财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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