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北京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题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栏。离婚诉讼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草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遗产继承争议遗产继承律师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赡养争议代理:包括调解,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赡养纠纷诉讼代理。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等。亲子鉴定代理:代理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为当事人保密。子女抚养争议代理:如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变更抚养权,增加减少抚养费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代理。
男子向前女友索还15万,法院判“不用还”!在男女双方恋爱期间,节日问候、购买日用品等属于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在不能证明是以结婚为目的而特意赠与等附义务赠与的情况下,应认定为一般赠与。受赠人依法获得赠与财产后,在不符合可以撤销赠与的情形下,赠与人无权请求返还赠与财产。
“花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判了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通过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手段侵害配偶共有财产权益的,其配偶由于种种原因,不愿选择离婚。在该种情况下,利益受损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而取得的有限公司股权,即使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另一方也对该股权产生的分红、转让价款等财产性收益享有共有权。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 5 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 2 项、第 3 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继承问题股权继承,应当考虑股权是否为夫妻共有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儿子儿媳离婚,父母能否要回资助款项?日常生活中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资金资助较为常见,亲缘关系决定该资助为赠与的可能性高于借贷。由于讼争款项系借贷的可能性较低,张大爷、邱大妈主张其为借贷,应负有举证证明的义务。但其未能进行充分举证,其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隐瞒离婚事实补领的结婚证依法应属无效第一种观点认为,补领结婚证系婚姻登记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达成重新建立婚姻关系的合意,民政部门向二人补发结婚证的行为并无不当,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二种观点认为,婚姻登记双方已经法院调解离婚,民政部门向二人补发结婚证缺乏事实基础,判决确认民政部门补发的结婚证无效。
关于抚养、监护、探望的司法观点10则在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判决确定子女直接抚养权归属时,应当将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即子女利益最大化作为原则,就子女随父或母一方共同生活的问题应征询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意见,并将家庭暴力作为一项重要因素加以考虑。
夫妻一方“数次还款行为”能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2、夫妻一方事后追认所负的债务;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付的债务。
常见的嫁妆包括金银首饰、房、车、现金以及冰箱、彩电等家常用品。但长期以来,诸如此类“嫁妆”的财产所有权归属问题,都是离婚诉讼中的争议焦点。那么离婚时,女方是否可要求男方返回嫁妆?本文将从“嫁妆”所有权的司法认定情况以及要求返还的司法支持情况这两个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论述,以飨各位读者朋友。
男方以双方离婚后又复婚为由拒绝履行原离婚协议中财产约定,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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