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北京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题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栏。离婚诉讼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草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遗产继承争议遗产继承律师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赡养争议代理:包括调解,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赡养纠纷诉讼代理。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等。亲子鉴定代理:代理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为当事人保密。子女抚养争议代理:如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变更抚养权,增加减少抚养费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代理。
父母与子女之间本应和睦相处,互爱互持,共同营造和谐家庭,但往往也会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纠纷,发展到不可调和程度,最终诉诸法律,甚至偶有子女认为父母拒不搬离自己的房屋,侵犯自己的物权,起诉要求自己父母限期搬离。此类案件看似是物权纠纷,其本质是赡养纠纷。
“非法同居”的概念没有被取消的时候,非婚同居就是我们所称最为典型的“非法同居”方式。之所以这么认为,就是因为我国传统习惯都认为只要男女未结婚,那么擅自以夫妻名义在一起生活居住就是不合伦理的行为。而现在,该概念已被替代。
“共债共用”,共同债务应当用于夫妻关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所需。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两被告共同签字的借据,也没有证据证明李女士对借款有追认的意思表示,未能提供案涉借款用于两被告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李女士提供的证据证明了两被告在案涉借款发生时处于婚姻关系不安宁期间,在此前提下,两被告共同借款可能性较小,故法院驳回了原告对李女士的诉请。
离婚后发现对方婚内出轨的,能否主张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为主要有以下四种: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本案中,张三未提供证据证明李四存在上述情形,故应判决驳回张三的诉讼请求。
婚前协议怎么签既有法律效力还不伤感情?男女双方在订立类似“忠诚协议”时,夹杂了基于即将缔结夫妻关系产生的感情因素、人身关系因素等,不同于普通合同,如果双方约定了类似忠诚协议的条款,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所以小美与阿强如果在婚前协议中约定不可“移情别恋”等条款,那么应自觉履行,但不宜作为分割财产的依据。
为爱同居后,彩礼、孩子、房子怎么办?若双方于同居关系期间共出资置办房产,可在产权证上注明共有份额;支付购房款时,可在转账附言中注明款项性质及用途,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解除同居关系时,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按出资比例折价补偿。
由于精神和生活上的扶养属于非物质内容,具有人身属性和伦理色彩,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大多数情况下不宜强制执行。如双方之间仅是缺乏精神上的沟通和生活上的照拂,可以作为感情破裂的考虑因素,在无法继续维系婚姻生活的情况下可通过离婚来解决。而经济上的扶养属于物质内容,根据上述法律条款的规定,通常认为在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一方可以向对方主张扶养费:一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是一方确需扶养;三是一方有能力扶养却又不扶养。
离婚协议约定“拒绝支付抚养费”,就可以不付了吗?子女抚养费的协议和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夫妻一方为维持婚外不正当关系的目的,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引发的赠与合同纠纷中,就赠与合同的效力、一方的赠与行为是否发生事实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效果以及受赠方是否只需部分返还的问题,不同法院的裁判思路和尺度存在差异。本案明确了在不具有婚内分割共同财产的法定事由和不构成家事代理情形下,赠与合同因违反公序良俗而全部无效,受赠方应返还全部赠与财产。
借款人的配偶与借款人存在大量无法合理解释的转账时,认定借款人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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