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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北京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题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栏。离婚诉讼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草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遗产继承争议遗产继承律师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赡养争议代理:包括调解,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赡养纠纷诉讼代理。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等。亲子鉴定代理:代理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为当事人保密。子女抚养争议代理:如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变更抚养权,增加减少抚养费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代理。

  • 人民法院运用人身保护令机制保护妇女免受精神折磨方式的家庭暴力
    日期:2023-04-20 点击:96次

    人民法院运用人身保护令机制保护妇女免受精神折磨方式的家庭暴力本案是一起运用人身安全保护令机制保护女性免受家庭暴力的典型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不仅包括常见的殴打行为,还包括辱骂、谩骂、威胁、恐吓等精神折磨。女性作为家庭暴力案件中最为常见的受害对象,不仅直接危害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导致家庭破裂,严重者危及生命安全,引发恶性刑事案件,危害社会稳定。

  • 隐瞒患有精神疾病的婚姻登记可在法定期间请求撤销
    日期:2023-04-20 点击:116次

    隐瞒患有精神疾病的婚姻登记可在法定期间请求撤销婚姻当事人缔结婚姻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婚姻自由的本质。精神疾病系暂时不适宜结婚的重大疾病。一方隐瞒婚前患有精神疾病与对方登记结婚,系侵犯对方知情权和违背诚信原则的过错行为,另一方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撤销婚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婚外情”一方应承担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日期:2023-04-20 点击:79次

    “婚外情”一方应承担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夫妻互负忠实、尊重和关爱义务。一方配偶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既破坏了我国基本的婚姻制度,也对夫妻关系的存在及夫妻感情的维护造成了严重损害,亦系对配偶一方的精神损害,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其他重大过错”行为。故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中主张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在校成年大学生诉请父母支付抚养费,合川法院:驳回!
    日期:2023-04-20 点击:94次

    在校成年大学生诉请父母支付抚养费,合川法院:驳回!

  • 恋爱期间的转账行为,若无明确借贷合意,不能认定为借款
    日期:2023-04-20 点击:110次

    恋爱期间的转账行为,若无明确借贷合意,不能认定为借款虽然张某举证证明其曾多次向李某转款的事实,但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案涉的转账款系基于民间借贷关系产生,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被告原系成年人间的恋爱关系,在此期间关于感情和经济上的投入均系双方自愿行为,应对各自行为后果负责。

  • 子债母偿有缘由,“借新还旧”是源头
    日期:2023-04-20 点击:196次

    子债母偿有缘由,“借新还旧”是源头邱某在新的借贷关系中不是合同的相对人,原告诉请其还款无法律依据。而本案案涉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对于借款的支付不同于一般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款的支付,可类比于“转借条”(即借新偿旧),原告系通过明确邱某债务的清偿而达成案涉借款的支付,故案涉借款金额应以邱某债务清偿的实际金额为准。

  •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能否变更?
    日期:2023-04-20 点击:66次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能否变更?当事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配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约束力,除双方重新约定外,无符合重新分割条件的重大理由,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其中的条款。

  • 《收养法》实施前形成收养关系的养子女有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日期:2023-04-20 点击:104次

    《收养法》实施前形成收养关系的养子女有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收养法》实施时间是1992年4月1日,左某某、刘某某与刘某甲之间的收养行为在《收养法》实施前即已形成,应认定为事实收养关系,且刘某甲在刘某某年老患病时履行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刘某甲有权继承刘某某的遗产。

  •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认定条件
    日期:2023-04-19 点击:677次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认定条件举债方举借该债务的目的是维持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开支事项,如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费、日用品购买、医疗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赡养、文化消费等

  • 离婚诉讼中,如何证明夫妻已分居2年
    日期:2023-04-19 点击:103次

    离婚诉讼中,如何证明夫妻已分居2年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法院应准予离婚。但需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在实践中,单纯向法院陈述分居的事实往往是无力的,夫妻分居没有第三人和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双方各执一词,可能导致法院无法认定或不予认定双方的分居事实,从而不能适用“双方分居两年以上准予离婚”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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