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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北京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题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栏。离婚诉讼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草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遗产继承争议遗产继承律师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赡养争议代理:包括调解,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赡养纠纷诉讼代理。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等。亲子鉴定代理:代理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为当事人保密。子女抚养争议代理:如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变更抚养权,增加减少抚养费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代理。

  • 离婚时按揭房及父母资助款是否属夫妻共有
    日期:2015-03-16 点击:246次

    离婚时按揭房及父母资助款是否属夫妻共有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已经做出明确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没有书面约定财产归属的,无论是用夫或妻一方婚后的经济收入,还是用夫妻共同收入购买的房屋,都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该按揭房应是李先生与张女士的共同财产。

  • 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分割
    日期:2015-03-16 点击:188次

    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分割离婚案件必须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法院首先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其次,在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有利生产生活等原则基础上将财产进行分配。

  • 婚前隐瞒精神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不构成无效婚姻
    日期:2015-03-16 点击:126次

    婚前隐瞒精神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不构成无效婚姻在现实婚姻生活中,双方往往就贞洁、健康、财富、前婚数量、身份等问题进行隐瞒,如果将民事上的欺诈行为作为无效或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则会导致无效或可撤销婚姻的范围过于扩大,给本来就不稳定的婚姻家庭带来更多的不稳定因素。为此,我们应当根据现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认定双方的婚姻有效。

  • 婚后不久入狱可否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
    日期:2015-03-16 点击:183次

    婚后不久入狱可否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从法律的规定来看,我国对离婚条件实行的是感情破裂主义。感情是一个主观的东西,而感情是否破裂则是一个客观的事实,如何在审判实践中予以认定,需要法官结合有关的法律规定、理论依据,并参考相关的实践经验。

  • 给付抚养费执行案件中“独立生活”之理解与法律适用
    日期:2015-03-16 点击:241次

    给付抚养费执行案件中“独立生活”之理解与法律适用如果本案按照审判时的法律执行,而对于新的婚姻法颁布后作出的判决则依照新的法律执行,就将导致同一时间身心健康且在校读大学的成年子女申请执行抚养费给付义务时,执行与不执行并存,形成双重标准。因此,有必要对此情况进行统一,即在执行《婚姻法解释(一)》施行后的抚养费执行案件中,无论原判决依据《具体意见》还是依据《婚姻法解释(一)》作出,执行过程中,都统一适用《婚姻法解释(一)》,统一司法标准和尺度,维护法律权威。

  • 非亲生父母是否可以行使对未成年人的探视权
    日期:2015-03-16 点击:420次

    非亲生父母是否可以行使对未成年人的探视权当直接抚养子女的亲生父/母一方阻碍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探视子女时,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鉴于探视涉及人身及感情因素,实践中一般只表现为劝说教育而不可能采取强制人身等限制性措施来实现探视权,因此往往不能起到好的效果。如果司法实践在子女的亲生父/母不同意其前婚姻中的夫/妻探视自己的子女时,仍然承认已与子女培养出感情的非亲生父/母也享有探视权的话,一方面有司法越界的嫌疑,是对子女亲生父母感受的忽视,另一方面也将增大司法压力。

  • 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中的疑难问题探析
    日期:2015-03-16 点击:176次

    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中的疑难问题探析在离婚案件中,判决或调解离婚,解除了夫妻间的人身关系,自然要对夫妻财产进行认定和分割,除非没有共同财产或当事人不请求且另一方也不提出。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直接关系到离婚双方的切身利益。所以,在分割财产时应遵循分割的程序,并把握分割的原则。

  • 轻度“精神病”当事人离婚案件的处理
    日期:2015-03-16 点击:299次

    轻度“精神病”当事人离婚案件的处理立案后,如发现确有精神病倾向的,可暂不开庭,按照反复调解原则,让其父母、亲属到庭参与调解,并多做对方当事人的工作,如果被告系精神病倾向者,而被告亲属又坚决不同意离婚的,即便符合离婚条件,也应判决不准予离婚,如果原告系精神病倾向者,虽被告不同意离婚,即便离婚条件不是完全充分,在多次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则应当判决离婚,这样有助于稳控精神病者的精神状态,不至于危害他人或社会。

  • 浅析离婚案件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
    日期:2015-03-16 点击:181次

    浅析离婚案件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得分割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财产;也不能把家庭财产或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进行分割;如果有非法所得,应当依法收缴,不得进行分割。借分割共同财产之机将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据为已有的,必须如数返还;情节严重的,应依法制裁。

  • 祖父母抚养孙子能否构成无因管理
    日期:2015-03-15 点击:236次

    祖父母抚养孙子能否构成无因管理本案二原告对孙子徐亮的抚养行为,是否构成无因管理行为,那么就看这种抚养行为是否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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