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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北京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题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栏。离婚诉讼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草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遗产继承争议遗产继承律师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赡养争议代理:包括调解,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赡养纠纷诉讼代理。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等。亲子鉴定代理:代理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为当事人保密。子女抚养争议代理:如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变更抚养权,增加减少抚养费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代理。

  • 夫妻扶养有义务,危难时刻应救助
    日期:2023-12-28 点击:67次

    夫妻扶养有义务,危难时刻应救助夫妻间的抚养义务是配偶身份权包含的重要内容,夫妻基于配偶身份在物质上和生活上应当相互帮助、相互供养,当然也包括在精神上的相互支持、相互慰藉,遭遇危难时相互支援和相互救助。本案中女方因为身体和经济原因无法支持现在的生活,男方虽身体也有不适, 不方便直接照顾女方生活起居,但根据其收入状况,法院采用经济帮助的形式达成夫妻间的扶养,符合法律规定,保障了妇女及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两位老人间的夫妻情分,保障了家庭的安定和谐。

  • 老人年迈需赡养,儿女平等共担当
    日期:2023-12-28 点击:46次

    老人年迈需赡养,儿女平等共担当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问候老年人。赡养方式应当能够得到履行的前提下,首先尊重父母的意见。本案中,郭某年近八十周岁,年老体弱,生活存在一定困难,需要子女赡养扶助。

  • 潘某与景某婚约财产纠纷案(彩礼返还)
    日期:2023-12-28 点击:39次

    潘某与景某婚约财产纠纷案(彩礼返还)本案中,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充分考虑到案件当事人均处国家级贫困县农村,家庭纯收入低,所送彩礼金额过高,双方子女同居时间短等因素,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酌情提高彩礼返还额度,体现了法院对农村索要高价彩礼的行为进行必要司法干预的指引功能,对引导农村摒弃高额彩礼等不良风气具有积极作用。

  • 婚协议中约定赠与第三人的财产是否享有任意撤销权?
    日期:2023-12-26 点击:54次

    婚协议中约定赠与第三人的财产是否享有任意撤销权?离婚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应当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系围绕婚姻关系解除而形成的一个有机整体。在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形下,如果允许一方对于财产处理部分反悔,既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 离婚协议中为第三人设定权益性质的认定
    日期:2023-12-26 点击:49次

    离婚协议中为第三人设定权益性质的认定离婚协议是男女双方对于婚姻关系解除、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债务负担等内容达成的复合型协议。离婚协议中约定将财产指定给除男女双方之外的第三人作为受益人的,该约定条款属于利益第三人条款。如何保障离婚协议中第三人的受益权,可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即第三人作为受益方可以作为离婚协议的权利主体,基于离婚协议的约定直接主张权利。

  • 婚内赠与另一方的房产,不办过户或公证,没用!
    日期:2023-12-25 点击:29次

    婚内赠与另一方的房产,不办过户或公证,没用!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第一款规定的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是一项权利,意思自治是民事活动中的重要法律原则,既然如此当事人自愿放弃行使该权利,法律就不应当加以干预,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也有人提出了不同的观点,认为既然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双方通过协议的方式改变法律规定的内容,这种行为是否有效提出了不同的看法,这里也不详细论述了,总之不建议采用这种在司法实务中存在争议的方法。下面笔者给大家分享两个实务案例,用以说明上述法律规定在审判实务中的具体应用。

  • 夫妻约定共有房产归一方所有而另一方事后反悔的,离婚时房产权属如何判断?
    日期:2023-12-25 点击:26次

    夫妻约定共有房产归一方所有而另一方事后反悔的,离婚时房产权属如何判断?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本案《婚内协议书》是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的约定,而不是一方将个人房产给予另一方的单纯赠与行为,双方签署协议后房产所有权归张女士所有,王先生不享有房产赠与撤销权。据此,法院判决北京房产归张女士所有,剩余贷款由张女士负责偿还。双方对此均未上诉,该判决生效。

  • 能否刺破“夫妻公司”面纱要求夫妻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并不是以“夫妻关系”为判断要件
    日期:2023-12-25 点击:34次

    能否刺破“夫妻公司”面纱要求夫妻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并不是以“夫妻关系”为判断要件

  •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立法演变分析
    日期:2023-12-25 点击:30次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立法演变分析设立有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法律条款主要是为了解决离婚财产纠纷,而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不明确往往会导致法院无法平衡保护三方利益。有时候会侧重于保护债权人,有时候会侧重于保护债务人,有时候会侧重于保护非举债方,无论是侧重于保护哪一方,对另外两方而言都会显失公平。

  • 试管婴儿非丈夫亲生情形下,妻子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认定标准
    日期:2023-12-25 点击:51次

    试管婴儿非丈夫亲生情形下,妻子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认定标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为“谁主张,谁举证”,该一般性原则适用于丈夫举证证明妻子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情形。丈夫提供婚生子女非亲生的亲子鉴定报告作为本证,而妻子提供试管婴儿手术相关材料证明该子女通过人工授精方式受孕分娩属于反证,推翻了自身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推定。此时,丈夫需另行举证证明妻子有违背忠实义务的行为或证明该子女不是通过人工授精方式受孕分娩,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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