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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北京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题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栏。离婚诉讼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草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遗产继承争议遗产继承律师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赡养争议代理:包括调解,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赡养纠纷诉讼代理。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等。亲子鉴定代理:代理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为当事人保密。子女抚养争议代理:如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变更抚养权,增加减少抚养费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代理。

  • 被继承人尚有继承人且继承人并未明确声明放弃继承权时,申请人申请指定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遗产管理
    日期:2023-11-23 点击:17次

    被继承人尚有继承人且继承人并未明确声明放弃继承权时,申请人申请指定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遗产管理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在无人继承遗产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指定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而
    日期:2023-11-23 点击:20次

    在无人继承遗产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指定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而不能指定其他机构或个人

  • 赵某诉赵某一、赵某二、赵某三、赵某四赡养费纠纷案
    日期:2023-11-23 点击:9次

    赵某诉赵某一、赵某二、赵某三、赵某四赡养费纠纷案一审法院认为,赡养老人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作为子女应当履行对老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现赵某年事已高,生活不能自理,没有劳动能力,且患有多种疾病,只能靠子女赡养和照料维持生活,四个子女均应履行赡养义务。由于赵某表示希望由其两个女儿照顾其生活起居,其意愿不违反法律规定,考虑赵某长期由女儿照顾,由女儿实际照料更能给予赵某精神上的慰藉,故根据赵某的意愿及各子女的收入情况,一审法院判决两个儿子每月支付赵某赡养费1,600元(含护理费1,100元),两个女儿每月给付赵某赡养费1,050元(含护理费550元),赵某由两个女儿轮流照顾,同时判决四个子女共同承担赵某的医疗费、护理费等。

  • 法院没有侦查权!离婚财产纠纷自己不提供线索,要求法院调查对方名下银行信息,不予支持
    日期:2023-11-22 点击:29次

    法院没有侦查权!离婚财产纠纷自己不提供线索,要求法院调查对方名下银行信息,不予支持当事人应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虽相关法律亦规定了法院调取证据的情形,但法院在民事诉讼中行使的是调查权,而非侦查权,田某未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和线索,却要求法院调查佟某名下可能存在的所有银行卡和定期存单,为其主张尽可能的全面搜集证据,不符合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的宗旨和要义,故对该调取证据的申请不予支持

  • 亲子鉴定能否强制问题
    日期:2023-11-22 点击:9次

    亲子鉴定能否强制问题亲子鉴定因涉及身份关系,原则上应当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但是如果非婚生子女以及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有相当证据证明被告为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且非婚生子女本人尚未成年,亟须抚养和教育的,如果被告不能提供足以推翻亲子关系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应当推定其亲子关系成立。

  • 夫妻一方所在企业发放的买断工龄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
    日期:2023-11-22 点击:10次

    夫妻一方所在企业发放的买断工龄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

  • 协议离婚时自愿“净身出户”,可以反悔吗?
    日期:2023-11-22 点击:10次

    协议离婚时自愿“净身出户”,可以反悔吗?近年来,夫妻签署离婚协议和平离婚的现象越来越多,有时一方为了达到快速离婚的目的,选择让渡自己的财产权利,自愿签下“净身出户”的离婚协议。本案即是典型的对“净身出户”反悔引发的纠纷,案件争议焦点在于张女士的诉请是否已过诉讼时效以及赵先生能否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

  • 债权人代位析产在婚姻家事案件中的法律适用与构成要件
    日期:2023-11-21 点击:13次

    债权人代位析产在婚姻家事案件中的法律适用与构成要件1.债权人代位析产在婚姻家事案件中的法律适用与构成要件;2.离婚协议中财产约定为“无争议”的解释与适用;3,被执行人无足额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之债权人轮候査封债务人的其他财产是否阻碍代位析产纠纷的提出;4.代位析产纠纷中夫妻共同财产的析产份额问题。

  • 不具有违法性的小产权房使用权可作为自然人的遗产
    日期:2023-11-20 点击:8次

    不具有违法性的小产权房使用权可作为自然人的遗产农村小产权房的所有权无法确认,亦无法进行份额的分割继承,所以小产权房的产权归属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但是被继承人生前对其小产权房是能够占有、使用和收益的,该种权利是被继承人生前的合法权利,也是体现财产利益的财产权,应属于权利人的遗产范围,可以继承,也可以成为遗赠的标的。鉴于农村小产权房的使用权可以继承,可对其使用权及一定程度上的收益进行分割,必要时可申请鉴定并作价分割,但要充分考虑农村小产权房的流转限制等因素对其使用价值的影响。

  •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日期:2023-11-20 点击:6次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徐某声和向某炎系夫妻关系。徐某声驾驶的货车系夫妻共同财产,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增加家庭财富。徐某声在驾驶货车回家喂猪的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且原饲养的5头牲猪在双方的离婚协议中全部分割给了向某炎,向某炎享受了家庭利益的成果,故徐某声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二审法院关于此节事实认定适用法律错误,杨某等的再审申请理由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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