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北京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题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栏。离婚诉讼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草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遗产继承争议遗产继承律师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赡养争议代理:包括调解,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赡养纠纷诉讼代理。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等。亲子鉴定代理:代理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为当事人保密。子女抚养争议代理:如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变更抚养权,增加减少抚养费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代理。
唐某乙与唐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杨某与唐某甲离婚时,唐某乙尚未入托,现时隔一年半,唐某乙已经进入幼儿园学习,考虑到子女的实际需求、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以及因物价等原因导致生活成本增加等因素,对唐某乙要求增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抚养费的数额应当结合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对于抚养费的承担方式,常见有两种,一种是直接请求抚养费金额,该抚养费包含生活费、医疗费和教育费等费用;另一种是请求对生活费承担多少,医疗费和教育费分担。
离婚诉讼中房屋分割的6问6答经常出现协议离婚后,一方反悔,拒绝交付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赠与房屋的情形。对此,赠与方的理由往往是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之规定,主张可以无条件撤销赠与。这种观点是不对的。其理由在于,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赠与的约定并不构成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
男方有过错但为家庭经济贡献较大,离婚财产该怎么分?关于婚姻过错方面,陈某1在答辩状中承认存在婚外生子情形,足以证明陈某1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法院据此认定陈某1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应按照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原则予以判决。在本案中,王某是女方,也是无过错方,符合该条文全部三条中的两条规定,应当在分配财产时对王某进行较大的倾斜,且陈某1应向王某支付损害赔偿金2万元。王某的相关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夫妻双方均同意离婚但是未能保障疾患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法院可以判决不准离婚法院在处理离婚诉讼时,应当将未成年子女权益保障放在首位,在夫妻双方拒绝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情况下,可判决不准离婚。这主要是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考虑。首先,离婚案件是涉及身份关系、抚养义务等因素的复合之诉。基于婚姻关系社会化色彩的特征,婚姻当事人必须承担一定程度的社会责任,享受权利或实现自由不能以牺牲社会或者家庭的整体利益为代价。
未经配偶同意,婚内炒股亏损,属于重大过错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本案中,范云通与曹玲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云通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玲,并未经曹玲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玲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玲的平等支配权
反家暴刻不容缓 法院首发强制心理干预人保令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家庭暴力行为,不仅直接危害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还会导致家庭破裂,甚至引发刑事案件,严重危害社会和谐稳定。惩治施暴者、保护受害人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义不容辞的责任。
保护令岂是儿戏 违反禁令要担责江苏省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安某等三人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内无视法律尊严,公然违反禁令,应予惩戒,遂依法决定对安某等三人各罚款1000元,并作出训诫,如再次违反禁令将面临更为严厉的处罚。处罚决定作出后,安某等三人未再对徐某实施家庭暴力。
婚前房产婚后加名 考虑实际出资不均分石某与周某婚后缺乏沟通交流,夫妻感情出现隔阂,双方已分居两年,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案涉房屋虽系石某母亲于双方婚前出资为石某购买,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双方名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综合考虑购房出资情况、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双方对离婚均有过错以及周某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等情形,遂判决:准予石某与周某离婚,案涉房屋归石某所有,石某支付周某房屋价值25%的补偿。周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家务劳动有价值,离婚之时需补偿民法典首次对家务劳动价值予以认可,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 夫妻中在照料老人、子女或配偶,以及为家庭生活提供服务和便利等方面付出更多的一方,将其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无偿家务劳动中的利他行为,使包括配偶在内的家庭成员均有受益,根据民法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负担更多家庭义务的一方,应当享有获得相应经济补偿的权利。
子女未满两周岁,离婚随母更适宜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本案中,婚生女尚在哺乳期,结合双方的抚养意愿,母亲直接抚养孩子更为合适,故依法判决婚生女由高某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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