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北京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题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栏。离婚诉讼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草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遗产继承争议遗产继承律师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赡养争议代理:包括调解,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赡养纠纷诉讼代理。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等。亲子鉴定代理:代理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为当事人保密。子女抚养争议代理:如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变更抚养权,增加减少抚养费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代理。
恋爱期间的赠与能否撤销恋爱期间或婚约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互赠未超过合理范围的财物应认定为一般赠与,该部分赠与一旦将财物交付,赠与合同即成立并生效,非因法定情形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而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对于金额较大,明显超过双方交往期间正常开支范畴的部分馈赠,不同于一般的财物赠与,双方虽在成立赠与合同当时没有明示,但双方都明白大额度财物的馈赠行为暗含了双方将来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的美好愿望,这一愿望是双方当事人成立该赠与法律关系的目的,双方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是一种将来可能发生的不确定的事实,即双方的赠与合同实际上附了解除条件,自条件成就(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时赠与合同失效,受赠人应向赠与人返还赠与的财产。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后,配偶向债权人偿还部分借款的,不应认定为对该债务的追认虽然配偶曾向债权人转款,但仅通过该一笔转款行为,即认定配偶有对该债务追认的意思表示,依据不足。债权人仍负有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证明责任。
综观各国收养制度的立法例,有两种不同的类型:一是收养须依司法程序而成立;二是收养须依行政程序而成立。我国《收养法》规定成立收养关系的法定程序是收养登记程序,同时以收养协议及收养公证为补充。
关于可撤销婚姻“重大疾病”的认定在撤销婚姻纠纷案件中,对重大疾病的审查一方面要考量该疾病是否足以影响另一方当事人决定结婚的自由意志,是否对双方婚后生活造成重大影响,另一方面应审查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后家庭生活的实际状况及婚后生活的紧密度。因系统性红斑狼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不宜结婚的疾病,且该疾病已经由过去的急性、高致死性疾病转为慢性、可控性疾病,同时该疾病非遗传性疾病,病情稳定的患者亦可正常孕育,因此不应将其认定为可撤销婚姻的“重大疾病”。
离婚并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的法定条件离婚并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的法定条件,离婚后户口未迁出,仍然在夫家所在地的,并不丧失所在村村集体组织成员的资格,只要继续尽村民的义务,就应当享有与该村村民同等的权利。村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的村规民约、规章制度、财产分配方案等,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有效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男女平等、村民平权等基本原则。
非婚生子女亲子关系的确认及抚养费支付标准的认定抚养费纠纷中涉及确认亲子关系认定的,请求确认方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在确认存在亲子关系后,关于抚养费的数额,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适用同一标准,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予以合理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典型案例消除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是家庭文明的标志,是社会文明的基石,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指标。家和万事兴。依法打击各种形式的家庭暴力行为,维护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是司法机关、妇联组织及成员单位义不容辞的责任,也需要我们每一个人的努力。
法院判决返还彩礼的3个条件彩礼,有的地方也称为聘礼、纳彩等,给付的彩礼,多为金钱,也有一些贵重物品。由于各地方情况不同、当事人条件的差异等因素,彩礼的数额及价值也不尽相同。但普遍看来,相对于当地人们的生活水平而言,给付的数额往往很大。有的当事人为了能满足这一要求,不得不全家举债,负担较重。
隔代收养法律是怎么规定的隔代收养法律是怎么规定的?隔代收养,是指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是一种祖孙收养关系。《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九条规定了亲属间的收养,即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也就是说,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生父母不需要受“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限制,如果是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不受“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限制。如果是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收养人可以不受 “应当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的限制。
只有一个继承人如何继承遗产,独生子女如何继承遗产首先,独生子女证能不能证明确实只有一个继承人?不能,因为独生子女和继承人的范围不一定相同,尤其是早期存在事实收养的情况。比如说,在办理独生子女证的时候,被继承人夫妻确实只有这么一个子女,但是后来被继承人夫妻可能又收养了另一个孩子。或者说后来被继承人离婚了,双方各自再婚,女方再次怀孕生子,但因为某种特殊原因,被女方送到了被继承人家抚养,那么后来的这个孩子,就和被继承人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对被继承人的财产享有继承权。这个时候,之前的独生子女就不是被继承人的唯一继承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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