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北京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题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栏。离婚诉讼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草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遗产继承争议遗产继承律师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赡养争议代理:包括调解,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赡养纠纷诉讼代理。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等。亲子鉴定代理:代理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为当事人保密。子女抚养争议代理:如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变更抚养权,增加减少抚养费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代理。
出轨就要赔偿,该约定是否有效夫妻忠诚协议因涉及到身份关系,不具有合同法上的效力。对夫妻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如果有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者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后,为保证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而以书面形式约定违约金或者赔偿金责任的协议,一般统称为“夫妻忠诚协议”。夫妻双方在订立夫妻忠诚协议时,绝大部分是自愿的,本意都是想要维护家庭稳定。对于通奸、与他人同居、卖淫嫖娼、重婚等严重违背夫妻忠实要求的行为,我国立法在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等方面均作了相关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明确了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等严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另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忠诚协议所指的婚外性行为,并不包含在其中。
离婚协议约定全部财产归非举债一方,债务归举债一方,债权人能否行使撤销权
离婚协议中将自己名下房产赠与子女的约定,能否撤销这是赠与人为换取另一方同意协议离婚而承诺履行的义务。该义务的特殊之处在于,赠与人的给付房屋义务不是向离婚协议相对方履行,而是按约定向合同外第三人履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夫妻房产登记为1%和99%,离婚时如何分根据物权公示原则,在物权权属已经登记且未被依法撤销的情况下,物权归属应以权属证书上载明的内容为准。不动产登记更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是物权公示的重要方面,产权登记作为行政确认,具有稳定法律关系、减少争议纠纷、保障社会秩序、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出于对物权公示权威性的考虑,也应当承认登记的效力。
从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非婚同居关系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存在诸多差异。除约定外,在婚姻持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的收入均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同居期间双方的财产相对独立,不能够直接推定为共同所有。同时,夫妻是第一序列的法定继承人,可以相互继承遗产,同居关系不受到法律的保护,且没有权利要求相互继承遗产。
“我保证再也不跟妻子动手”,保证书能否用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时,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规定》第一条明确,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向人民法院申请安全保护令可以不依托于其他诉讼而独立存在,具有高度的独立性。《规定》第六条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为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的,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其中,“相关证据”包括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保证书等。
离婚时如何对生活困难一方进行经济帮助经济帮助可以在离婚诉讼中双方协商或由人民法院判决,也可以在双方协议离婚时将经济帮助方式写入离婚协议中,办理离婚登记后,该协议对双方有约束力。提供经济帮助的一方应当按照协议履行对另一方的经济帮助。
借款人将借款用于其作为股东的公司的,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借款人将借款用于其作为股东的公司,但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使用该借款,毕竟亦不同于该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该债务本身不能直接为夫妻双方带来共享的利益,无法认定为夫妻共同生活所需,故不能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从而要求借款人的配偶承担还款责任。
离婚协议书约定男方向女支付精神赔偿金50万元,有效吗原告依据离婚协议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否成立,首先,该项请求性质上属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内容,本案中,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对精神损害赔偿的约定属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行为。其次,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精神损害费支付的理由是:“鉴于男方要求离婚的原因”。再次,原告主张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与婚外异性同居,故约定精神赔偿,对此被告予以否认,原告亦无合法有效证据证实。
被“重婚”了,如何是好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内容。我国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重婚行为不但侵犯无过错方的配偶权,也严重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对重婚行为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可以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判令其向无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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