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北京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题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栏。离婚诉讼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草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遗产继承争议遗产继承律师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赡养争议代理:包括调解,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赡养纠纷诉讼代理。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等。亲子鉴定代理:代理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为当事人保密。子女抚养争议代理:如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变更抚养权,增加减少抚养费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代理。
由此案看丈夫生育权的实现虽说生育子女只有夫妻共同才能完成的,但在这方面主要还是女方的专利,试管婴儿还得要母亲孕育成熟后才能独立生存。对丈夫的生育权法律无明文规定,相反,对维护妇女生育权法律确有强制性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妻子为了离婚,而终止妊娠,是妻子的自由。所以丈夫主张生育权要求妻子进行赔偿,法院不应该支持。
收养关系的解除收养关系终止的原因有二:一是收养人或被收养人死亡,因主体缺位而自然终止;二是收养关系依法解除,通过法律手段而人为地终止。就法理而言,因死亡而终止的,以收养关系为中介的其他亲属关系并不终止;因依法解除而终止的,以该收养关系为中介的其他亲属关系随之终止。
收养的效力《婚姻法》第26条规定: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收养法则进一步明确规定,收养的效力不仅及于养父母与养子女、养子女与生父母,还及于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外的其他近亲属。
与收养关系成立相关的规定子女由亲朋代为抚养不适用收养关系。(收养法)第17条规定:“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这种不具有收养性质的抚养,并不变更亲子法律关系;抚养人和被抚养人间,是不发生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的。
婚后房本上加名,并不意味着一律对半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老有所乐,子女应关注老人情感需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子女在履行赡养义务时,除了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还应关注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保障老年人身体和心理健康,常回家看看,使老年人安度晚年,享受天伦之乐。
老有所养,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也规定,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还是每个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该义务。
老有所居,子女不得侵占老人自有住房案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二条规定,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老有所医,子女应保障父母就医需求案例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为人子女,应当主动履行赡养义务,留意老年人的健康状况,确保患病老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并提供经济上和生活上的支持。老年人应保存好就诊记录、医疗费、护理费发票等材料,若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可以此作为起诉时主张医疗费用的证据材料。
夫妻一方的经营之债,配偶需要共同承担吗案例解析按照日常生活经验分析及逻辑推理,如何判断“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及共同生产经营”,应从以下几点进行考量:1、负债期间购置大宗资产等形成夫妻共同财产的;2、举债用于夫妻双方共同从事的商业或共同投资;3、举债用于举债人单方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但配偶一方分享经营收益的等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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