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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北京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题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栏。离婚诉讼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草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遗产继承争议遗产继承律师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赡养争议代理:包括调解,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赡养纠纷诉讼代理。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等。亲子鉴定代理:代理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为当事人保密。子女抚养争议代理:如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变更抚养权,增加减少抚养费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代理。

  • 再婚配偶对所继承遗产的处分不受干涉
    日期:2022-10-12 点击:163次

    再婚配偶对所继承遗产的处分不受干涉在我国的司法实务中,按照中国传统的习惯,有不少遗产继承案件,夫妻一方死亡,如果配偶健在,通常情况下遗产先不进行继承分割,而是等到夫妻双方都死亡后,继承人才开始办理遗产继承分割。这种情况下,健在的配偶存在携带遗产再婚的可能,这对于其他继承人来讲无疑存在各种担心和风险,从而干涉健在配偶的再婚,限制再婚配偶对遗产的处分。《民法典》第1157条规定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不仅包括其他继承人,也包括继承人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离婚冷静期内一方借款购买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日期:2022-10-11 点击:181次

    离婚冷静期内一方借款购买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离婚冷静期对于婚姻关系的存续或终结具有特殊意义。一方面,在离婚冷静期内,双方还未正式办理离婚登记,在法律意义上,双方还是夫妻关系;另一方面,双方进入离婚冷静期时,均已对可能离婚的后果有着明确的预期,该冷静期有别于双方日常婚姻存续期。对于离婚冷静期内所取得的财产,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应当结合离婚冷静期的特殊性予以认定。如财产系用家庭共有资金购买,当然应认定为夫妻婚内共同财产,如财产系一方对外借款购买,则应认定为该方个人财产,由此所形成的债务亦应认定为该方个人债务。

  • 离婚协议中将自己名下房产赠与子女或他人的约定能否撤销
    日期:2022-10-11 点击:79次

    离婚协议中将自己名下房产赠与子女或他人的约定能否撤销

  • 探望权案件应当如何执行
    日期:2022-10-11 点击:81次

    探望权案件应当如何执行一种观点认为,调解书作出时双方均在南通居住的前提已不存在,不宜继续执行。且执行请求与“就地过年过节”的疫情防控倡导相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本案应当终结执行。另一种观点认为,子女在外地并不是阻却执行的理由,应当继续执行,以实现申请执行人的探望权,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

  • 关于遗产分割的瑕疵担保责任​
    日期:2022-10-11 点击:216次

    关于遗产分割的瑕疵担保责任论遗产是按照遗嘱进行分割,还是按照继承人之间的协议进行分割,或者是按照法院的裁决进行分割,如果有继承人分得了瑕疵遗产,其他继承人都负有与出卖人一样的瑕疵担保责任,都应当对遗产瑕疵承担担保责任。要求继承人对遗产瑕疵承担担保责任的理论依据,是认为遗产分割是继承人之间各自应有部分的转移,是一种类似于交易的互换,是各继承人因分割而互相让与各自应有的部分,以最终实现遗产的单独所有权

  •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部分的安排损害债权人利益时是否可以被撤销
    日期:2022-10-10 点击:89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部分的安排损害债权人利益时是否可以被撤销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赠与、免除等无偿行为处分债权,无偿行为不问第三人的主观动机均得撤销。债务人若以无偿行为损害债权,第三人无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无论是直接受益人还是间接受益人,债权人均有权撤销其行为,恢复财产原状,保护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涉案《离婚协议》虽然涉及人身关系,但是其中关于财产部分的安排可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 婚姻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日期:2022-10-10 点击:164次

    婚姻因配偶自然死亡而终止。只限于对夫妻双方的内部效力,即夫妻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上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但夫妻以外的婚姻效力,并不当然消灭。在实际生活中,配偶一方死亡之后,生存配偶往往仍继续保持与死亡配偶一方亲属的关系,有的还仍然留在原家庭内生活,姻亲关系继续存在,不因配偶一方死亡而终止。

  • 离婚登记程序的相关问题
    日期:2022-10-10 点击:117次

    离婚登记程序的相关问题婚姻登记机关对于当事人的离婚申请应该根据《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对当事人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严格的审查。审查的过程也就是对当事人进行引导和说服的过程。

  • 诉讼离婚相关法律问题
    日期:2022-10-10 点击:99次

    诉讼离婚相关法律问题诉讼离婚适用于:(1)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2)夫妻双方都愿意离婚,但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上不能达成协议的;(3)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为法律承认的事实婚姻。对于符合登记离婚条件的合意离婚,如果当事人基于某种原因不愿意进行离婚登记的,也可以适用诉讼离婚。

  • 离婚诉权限制的相关规定
    日期:2022-10-10 点击:91次

    离婚诉权限制的相关规定对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都比较好,非军人一方没有什么重要原因提出离婚的,应对其进行说服教育,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对夫妻关系恶化、婚姻已经破裂,确实不能继续维持的,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经其同意后自可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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