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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集资房出售后遭遇拆迁,以重大误解为由想撤销合同可以吗案主要涉及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是否存在重大误解问题。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由此可见,是否构成重大误解应以行为时(缔约时)为判断点,而不应考虑行为后的条件变化。
金融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不能请求减少违约金《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中的“损失”仅理解为实际损失,该理解不正确,本院在此强调,该损失不仅仅指实际损失,还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合同解除,违约方把守约方告上法庭案例解权利的放弃必须明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守约方解除权成就后,守约方如果继续接受对方部分履约,不宜直接认定其以行为放弃解除权。只要解除权仍在行使期间内,且没有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应当允许解除权人在该期间内行使合同解除权。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能不能转委托给他人经委托人同意的话可以转委托。《合同法》第400条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受托人能不能不经过委托人同意处理事务一般不能。《合同法》第399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承揽合同中的材料应该由谁提供承揽人和定作人双方都可以。《合同法》第255条规定,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第256条规定,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什么是承揽合同《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承揽人能不能把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辅助工作可以,主要工作必须要经定作人同意。《合同法》第253条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违反商品房预售合同,要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订立合同目的的不同,合同可以分为本约合同和预约合同。预约合同的本质是一种约定将来订立合同的合同,目的是对当事人将来签订合同的相关事项进行约束。预约合同的成立与效力原则上适用一般合同的规定,违反预约合同侵害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应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违约时怎么适用《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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