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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由来已久,在我国几千年的历史中一直存在,并延续至今。在市场经济十分活跃的今天,作为一种简捷灵便的融资手段,民间借贷规模不断扩大,已成为众多市场主体,尤其是中小企业的重要融资手段,对经济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但部分民间借贷也呈现出盲目、无序的特征,借贷风险日益突出,纠纷持续增长,给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带来了一定影响。重庆法院立足审判实践,发布民间借贷法律风险防控提示书,旨在充分发挥司法审判工作对市场行为的规范和指引作用,增强市场主体的风险防范能力,强化诉源治理,构建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民间借贷债权转让的通知能否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债权转让通知的撤回,可以参照该条规定进行处理,即债权转让通知可以撤回,撤回债权转让的通知应当在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前或者与债权转让通知同时到达债务人。
作为自然之债的民间借贷债权可否转让,自然之债是可以转让的,因为自然之债是一种债权,债权人具有债权利益。在民间借贷中,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属于自然之债。尽管这一类债的借款人可以拒绝履行返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义务,但是,一旦借款人履行了还款义务,它就是债的履行而非不当得利或者赠与。
民间借贷的债权是否都可以自由转让民间借贷的双方当事人互负债权债务,当事人约定以其相互间的其他交易所发生的债权债务为定期计算,互相抵销而仅付其差额的,由于此种债权债务关系中一方当事人不能将对方排除在计算之外,故从此类民间借贷合同性质上看,不可让与。
涉典当类民间借贷纠纷的本金认定问题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出借人将自有动产、不动产向典当行出典,获得典金若干,并将此款项借予他人,借贷双方通常明确约定以典金数额为借贷本金,且典当过程中的相关费用亦由借款方承担。
二手房原房主拖欠了物业费你该怎么办《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因此,对于这部分费用的,如果买卖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或补充协议中没有特别约定,应当由原业主承担。
前任房主没有交完物业费就转手了房子,其遗留的物业费要给吗从法律上讲,应该与房产买受人无关。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是两者之间的问题,不能涉及第三人。由于原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并没有涉及后来的买房人,所以新业主没有义务支付该部分物业费。简单来说,房子的转移并不意味着债务的转移。新业主购房后与物业公司建立新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只对入住后的物管费承担缴纳义务。
在订立工程价款之合同条款时,至少应考虑如下七个问题投标价格不得低于成本,除了《招标投标法》第33条和第41条有明确的规定外,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0条也有规定。法律之所以规定投标价格不得低于成本,主要原因在于防止承包人为减少或挽回损失而偷工减料,确保工程质量。
交了定金,不买房有哪几种情况定金也是可以返还买家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本案原、被告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但是现原告明确表示不想购买认购的房屋,符合该法律规定的情形,根据定金罚则,其交纳的定金不予返还。
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最新审判观点《纪要》会议认为,合同是市场化配置资源的主要方式,合同纠纷也是民商事纠纷的主要类型。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要坚持鼓励交易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要依法审慎认定合同效力。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合理解释合同条款、确定履行内容,合理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审慎适用合同解除制度,依法调整过高的违约金,强化对守约者诚信行为的保护力度,提高违法违约成本,促进诚信社会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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