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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险中无责不赔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向投保人说明合同中的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是保险人的先合同义务。保险人应当举证证明履行了该义务,否则保险人免除责任条款不产生效力
尚未培训课程的欺诈认定并予赔偿的判断标准本案焦点为尚未培训的课程费用是否也构成欺诈,培训机构在合同解除后是否还需向学员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尽管“新概念英语3”课程尚未授课,但新支点公司行为也已经构成欺诈,在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仍应按照退一赔三的原则一并向高某进行赔偿。
第三人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的一般应不予受理《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那么反过来讲,未经权利人追认且未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无效,因此权利人有权主张合同无效。我们认为,并不能当然地认为合同无效。
借款人擅自变更借款用途时担保人的责任认定借贷双方并未私自协商变更主合同。对借款如何使用属于借款人自主利用资金的行为,借款人单方面改变借款用途,贷款人未参与协商,不属于借贷双方私自协商变更主合同之情形,保证人仍需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通过起诉履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的法律效力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因此,债权转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有效:(1)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2)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3)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4)必须有转让通知。但对于债权转让通知应以何种方式进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
未尽审查义务的抵押权人不阻却撤销房屋登记房屋抵押权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是撤销房屋抵押登记的法定阻却事由。金融机构作为抵押权人在进行不动产这类重大交易时,负有审查标的物状况的义务。未尽审查义务的抵押权人不属于善意第三人,不能阻却人民法院撤销房屋抵押登记。
关于文本未交付的合同效力界定根据合同法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及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的规定
借名贷款的合同效力及责任承担由名义贷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名义借款人与借款的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以向借款合同上的当事人,即名义借款人为诉讼当事人,并由其承担还款义务。名义借款人与借款的实际使用人之间的关系应当另案处理。
“前期利息计入本金”的借条成立条件及认定本案借贷双方对前期利息计入本金达成合意,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民间借贷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如果是有偿合同,利息及利率的标准应按照以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前提。
保险公司在诉讼时效期限届满后出具定损通知可否视为同意履行义务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了保险人的核定义务及核定期限,即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理赔请求后三十日内核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如果属于保险责任,应当就赔偿数额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协议;如果不属于保险责任,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赔通知,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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