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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擅自翻修房屋导致的侵权纠纷《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正在诉讼程序进行中的民间借贷债权能否转让对于民间借贷债权的转让,可以适用《民诉法解释》第249条的规定。该条第 1款规定:“在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的,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 该规定是民事诉讼当事人恒定原则的具体贯彻。
未按时通天然气,业主能否主张违约金商品房买卖合同缔约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保护和实现,而开发商的违约行为可能使买房者的利益得不到实现,还可能严重侵害买房者的权益,这个时候买房者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债务人明知债权转让有暇疵导致债权转让未成立或未生效,仍按通知清偿的,效力如何认定,无论债务人是否明知债权转让有瑕疵导致债权转让未成立或未生效,只要债务人得到符合法律规定的通知,并按照通知清偿债务的,即属有效。
民间借贷债权已经让与,但债务人未得到通知的情况下向原债权人清偿的,其效力如何认定
拒交物业费是否基于正当理由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业主拒绝缴纳物业费需要基于正当理由。司法裁判中对正当理由的认定要从严把握,一般限于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或者履行合同存在重大瑕疵。
关于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当事人已经履行主要义务”的理解《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6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民间借贷债权的多重让与中应由哪一方受让人取得债权,在债权多重让与情况下,应以先通知的债权让与优先于后通知或未通知的债权让与六还是以债权让与合同的生效先后判断受让人的优先顺序六取决于规制债权多重让与的立法价值取向。债权多重让与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立法模式,都有其合理性。依据合同成立确定优先规则的,不论是否通知债务人,先受让人都确定地取得债权,这有利于保障先受让人的利益。依据通知先后确立优先规则的,则侧重于保护积极督促债权让与人履行通知义务或积极履行通知义务的一方
律师费不属于《民间借贷司解》第30条范围应予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借贷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借贷规定》明确了逾期利率、违约金、其他费用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律师费属于该条款中的“其他费用”,也应当受此限制。
民间借贷债权转让合同应该以什么方式通知债务人从文义解释来看,结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通知的形式应当由当事人自愿选择,不宜通过司法解释进行限制,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自由权利。以书面形式之外的形式通知的,只要当事人能够予以遵守或者在发生争议时债权人能够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自应确认其通知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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