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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专栏简介

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 “不退不换”的红木沙发,两年后发现货不对板还能否要求退一赔三?
    日期:2023-12-26 点击:38次

    “不退不换”的红木沙发,两年后发现货不对板还能否要求退一赔三?消费者在二手平台网购商品时经常会遇到收到商品和网页描述不一致的情形,而卖家总有各种理由“套路”消费者,比如本案中卖家在网页中标注“不退不换”,如果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虚假宣传或欺诈行为等,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如果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则为五百元。

  • 医患关系、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医疗过错、医疗损害概念
    日期:2023-12-26 点击:33次

    医患关系、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医疗过错、医疗损害概念广义的医疗损害是指医疗行为所导致的患者机体组织破坏或者生理功能障碍的后果,这种损害的后果可以是正常医疗行为的必然结果,也可以是医疗过错行为导致患者各种不利后果;狭义的医疗损害是指后者,即因医疗过错行为所导致患者出现的各种不利后果。由于正常医疗行为(无过错医疗行为)对患者所造成的不利后果不属于“侵权”行为,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医疗损害”。

  • 相邻关系消失后,原有的必经过道的通行者,是否还有权使用?
    日期:2023-12-26 点击:43次

    相邻关系消失后,原有的必经过道的通行者,是否还有权使用?被告崔某与原告孙某系相邻关系时,被告崔某对案涉过道享有通行的权利,原告孙某负有提供必要便利的义务。在本案中,相邻关系消失后,原告孙某在其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则没有提供便利的义务。被告崔某也没有对原告孙某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继续占有使用的权利。

  • 公司与挂靠人聘用司机没有劳动关系,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日期:2023-12-26 点击:47次

    公司与挂靠人聘用司机没有劳动关系,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在车辆挂靠关系中,被挂靠人向挂靠人收取挂靠费,应与挂靠人共同承担经营运输风险,仅以协议约定不能免除其作为被挂靠人应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被挂靠单位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主张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王某、高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日期:2023-12-26 点击:34次

    王某、高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在审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中,检察机关既要注重审查恶意欠薪犯罪行为,又要注重审查是否存在被遗漏的被欠薪者,存在遗漏的被欠薪人的,应当依法追加,积极开展调查,确保不遗漏一名被欠薪的劳动者。

  • 员工受伤后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申报工伤的法律后果
    日期:2023-12-25 点击:39次

    员工受伤后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申报工伤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在知晓员工出事故受伤后,未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30日内为其申报工伤认定。近日,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劳动争议案作出判决,用人单位应承担员工工伤认定前产生的医疗费用。

  • 交通事故责任不同于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事故认定书仅作为判定各方法律责任的依据之一
    日期:2023-12-24 点击:37次

    交通事故责任不同于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事故认定书仅作为判定各方法律责任的依据之一交通事故责任是公安交通部门依据交通事故当事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及当事人在事故中原因力的大小所作的责任认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认定的基础,但两者有着明显区别。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是因当事人的过失行为造成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据有关民事法律规定而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两者在责任承担的主体、责任认定适用的法律等方面均存在区别。

  • 由意外引起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的交通事故,机动车主应承担无过错责任
    日期:2023-12-24 点击:39次

    由意外引起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的交通事故,机动车主应承担无过错责任

  • 产品是否存在缺陷,举证责任谁承担?
    日期:2023-12-23 点击:51次

    产品是否存在缺陷,举证责任谁承担?产品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因受专业技术知识等因素的限制,一般消费者很难及时发现产品缺陷并防止其造成的危险,当发生与产品质量相关的人身或财产损害时,只要生产者不能证明其不存在免责事由,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交管部门未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时各方责任的认定
    日期:2023-12-22 点击:42次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交管部门未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时各方责任的认定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交管部门仅出具《交通事故证明》未确定各方当事人责任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事故现场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综合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以及各方当事人有无过错进行判断并作出认定,以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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