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明知他人没有行医资质仍将医院诊室对外承包致人死亡被告人吴某娟作为涉案医院法定代表人,明知他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为他人非法从事医疗活动提供场所和条件等帮助,致一名患者死亡,系非法行医罪的共犯,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吴某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等情节。据此,以非法行医罪判处吴某娟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卖家拖延发货且以虚假信息诱导消费者持续等待或者加价购买的,应认定构成欺诈双方之间成立网络购物合同关系,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第一,针对本案所涉茶几的订单,双方就涉案茶几订单已经达成退款的合意,故对李某要求某家具公司退还茶几货款的诉请予以支持。
符合特定条件时“师徒”关系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在具有“拜师学艺”文化传统的行业,应审慎认定“师徒”关系成立事实劳动关系。法院应重点从以下几方面认定:一是劳动者受用人单位一定强度的管理,表现为劳动规章制度的适用以及直接的管理和支配。一些规模较小的用人单位不一定有规范的、成文的劳动规章制度,但劳动者仍应遵守不成文的管理规定,此时应综合考察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管理的实际情况。
下车后因车门夹住衣服被挂倒受伤的乘车人属于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保险合同所涉“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为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非永久性固定不变的身份,两者可因特定时间条件的变化而转化。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的人是属于“第三者”还是“车上人员”,应当以发生事故当时的特定时空条件下是否置身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
在高速公路上醉驾并掉头逆行较长时间之行为定性关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的行为定性问题有两种意见,一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在高速公路上醉驾属于危险驾驶罪的从重处罚情节,不宜再单独评价。二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的行为应当区分对待,其中在普通道路上的醉驾行为以及在高速公路上正向的“正常”驾驶,可以危险驾驶罪评价,而在高速公路上横跨多车道掉头并较长时间逆行的部分,则应当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证据存在矛盾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应依据疑罪从无的原则作出无罪判决
医疗纠纷中,什么条件下可以主张“一赔三”医疗纠纷是指在诊疗过程中,医患双方因一方违约或者侵权而产生的民事纠纷,该类纠纷一般适用《民法典》侵权篇或者合同篇的相关条款,但是某些特殊情形下也是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条款来保护患者的权益。那么什么条件下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依据该法主张“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
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鉴定应承担的责任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或不配合相关调查,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患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判定医疗事故等级及责任程度请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医学会按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对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进行等级判定,若二级、三级医疗事故无法判定等级的,按同级甲等定。责任程度按照完全责任判定。
医疗美容行业虚假宣传和价格违法行为治理工作指引医疗美容服务行业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得在商业营销过程中,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其他相关公众,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破坏公平竞争秩序。
医疗监督执法工作规范(试行)为规范医疗监督执法工作,维护医疗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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