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赔偿专题由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两大主栏目组成,内部设有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财产损害赔偿律师团、合同律师服务团。内容涵盖了几乎所有的损害赔偿项目。具体包括侵权损害赔偿,违约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其中侵权损害赔偿又可细分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雇工人身损害赔偿等等;违约损害赔偿即合同违约损害赔偿又可细分为房产买卖合同违约损害赔偿、物业管理合同违约损害赔偿、工程承包合同违约损害赔偿等;离婚损害赔偿主要是指在离婚诉讼中受害一方提出的损害赔偿。
从个案视角探讨体育运动中身体损害风险的承担《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本案双方均无过错,应当认定为意外事件,被告可以分担原告部分损失,此时即为补偿责任。
非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主体和过错认定A组村委会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责任的主体应是李某、杨某、A组,应根据案件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确认和划分责任。即:李某应当对其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杨某、A组因疏于管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共同承担次要责任。
2016年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一、山东省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31545元;二、山东省城镇年人均消费支出19854元;三、山东省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2930元;四、山东省农村年人均消费支出8748元。
2016年河北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152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051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7587元;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9023元。
张某诉程某身体权纠纷案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家庭暴力案件,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针对家庭暴力对象的特殊性、形式的多样性、行为的隐蔽性、结果的循环性等特点,认真审理了此案。被告人程某粗鲁强势,其母目中无人,辱骂法官的行为能够印证家暴是导致他们婚姻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一个完整的家庭解体了,但对张某身体及精神造成的危害却无法弥补。
关于校园伤害事故赔偿纠纷的调解处理 校园伤害事故是指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活动期间其人身受到侵害,导致伤、残、死或其他无形伤害的事故。这类伤害事故具有特定性,即损害对象是特定的——学生,包括公立学校、私立学校的学生(包含走读和寄宿生);损害的地点是特定的,必须是在学校校园内及学校的校外活动的特定场所;损害的时间是特定的,学生受损害是发生在在校学习、生活期间。
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是否属于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4条作出规定:“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这就使有被扶养人的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与立法精神一致了,同时也与我们以前的做法完全一致。
罗倩诉奥士达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从事一定社会活动的民事主体,如果其从事的活动具有损害他人的危险,则该民事主体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履行前述安全保障义务的,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不履行其他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生产经营者的工作场所内,经生产经营者默许临时从事劳动的自然人,即使没有与生产经营者形成正式的劳动法律关系,生产经营者对该自然人仍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马青等诉古南都酒店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合理限度范围应当根据一般常识来确定。在安全保障义务人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前提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因为自身判断错误导致损害事实发生的,后果由行为人自己承担。
黄某某诉广州市白云区京溪小学、广东省三茂铁路国际旅行社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学校等教育机构组织学生参加校外活动,对学生仍然负有管理和保护的义务。教育机构与他人签订合同,将校外活动交由他人具体承办,并约定在活动期间由他人负责对学生的管理、保护的,并不导致校外活动性质的变化,亦不因此减轻或免除教育机构管理、保护学生的法定义务。教育机构在校外活动中未尽法定义务,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后,又以与他人订立合同为由推卸应负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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