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审查起诉,决定受理与否的期间】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解释】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审查起诉,决定受理与否的期间,以及原告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可以上诉的法律规定。
为提高人民法院办案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本条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查起诉必须遵守法定期间,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通知原告不予受理,并向原告说明理由;如果原告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可以提起上诉。根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法律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否则,即丧失此项诉讼权利。
本条关于立案期间和不予受理的期间,都从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的起诉状的次日起计算。人民法院因起诉状内容欠缺令原告补正的,立案或不予受理的期间自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计算。由上级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基层法院转交有关人民法庭受理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或人民法庭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计算。
本条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起诉不予受理要用书面裁定的方式作出并允许原告上诉,是为了进一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解决当事人起诉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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