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诉讼须知:人民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法院的审判期限,具体案件的法院的管辖权问题,如何提出管辖权异议,损害赔偿起诉书如何起草,如何申请财产保全,如何申请强制执行,不服法院一审判决如何上诉以及上诉的期限、上诉书的起草,不服终审判决如何提起申诉等
人民法院判断起诉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的时点应为审查起诉时人民法院判断起诉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的时点应为审查起诉时。为了保持诉讼程序的稳定,也为了便于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原告资格在诉讼中原则上应保持稳定。
法院首次邮寄送达成功地址能否视为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通过邮寄方式首次向受送达人送达诉讼文书,受送达人予以签收的,则该邮寄地址视为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后人民法院再次按照上述地址向受送达人送达诉讼文书,因无人签收而被退回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双方通过微信买卖货物的,由收货地人民法院管辖原、被告通过微信交流达成买卖协议以订购货物,并约定收货地,故该买卖协议属于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0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故本案收货地作为合同履行地,其基层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新《民事证据规定》第60条只有当事人在正式庭审质证程序中发表过质证意见的证据,才算质证过的证据根据新规,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法院调查、询问过程中发表过质证意见的证据,也视为质证过的证据。根据新规,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法院调查、询问过程中发表过质证意见的证据,也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新《民事证据规定》第60条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之间有何区别与联系证据的证据能力是指证据作为定案根据时应当具有的性质,判断某证据是否具备证据能力,即判断某证据是否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要求。证明力是指证据事实对案件事实证明作用有无、证明程度大小的问题。须先判断证据是否具备证据能力,之后才判断该证据证明力有无及大小问题。
新《民事证据规定》第60条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的谈话内容均是不合法的证据吗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够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法复[1995]2号)提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在(2015)民提字第212号案中,最高法院提出对批复应当理解为对涉及对方当事人的隐私场所进行的偷录并侵犯对方当事人或其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因此,在公众场所进行的录制,即便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也未侵犯任何人的合法权益。
新《民事证据规定》第60条如何理解证据的合法性内涵证据的合法性指证据的收集和提供需符合法定程序,不为法律所禁止。证据合法性主要涉及证据形成的合法性和证据形式的合法性。证据形成的合法性主要系指证据的调查、收集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即适格主体通过合法程序、方法形成或获取证据。证据形式的合法性即指证据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例单位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须单位负责人及制作材料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新《民事证据规定》第60条如何对证据真实性发表举证或质证意见证据真实性是指证据证明事实必须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过程而遗留下来的,不是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证据真实性包括两个基本方面:第一,形式真实,即证据形成过程真实,非伪造;第二,内容真实,是对案件有关事实的客观记载和反映。据此,我们对证据真实性发表举证或质证意见时也应尽量围绕前述两方面展开。
新《民事证据规定》第57条证据交换可采用什么方式当场交换、书面交换、线上交换、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交换等方式均可,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和工作安排灵活确定证据交换方式。既要防止证据交换简单化、程序化,使之流于形式,也要防止证据交换庭审化。
新《民事证据规定》第57条法官助理和书记员是否可以主持证据交换旧规理解与适用认为主持证据交换的可以是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也可以是书记员或者是合议庭之外的审判人员,比如说法官助理。现新规理解与适用改变了前述观点,认为证据交换应当由审判员或者是合议庭主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施行)》第13条规定,法官助理可以协助法官组织庭前证据交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由合议庭委托法官助理协助主持证据交换。但法官助理主持证据交换,只是辅助性的,作为承办法官不能主持时的补充。 旧规理解与适用认为主持证据交换的可以是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也可以是书记员或者是合议庭之外的审判人员,比如说法官助理。现新规理解与适用改变了前述观点,认为证据交换应当由审判员或者是合议庭主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施行)》第13条规定,法官助理可以协助法官组织庭前证据交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由合议庭委托法官助理协助主持证据交换。但法官助理主持证据交换,只是辅助性的,作为承办法官不能主持时的补充。新《民事证据规定》第57条法官助理和书记员是否可以主持证据交换答:旧规理解与适用认为主持证据交换的可以是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也可以是书记员或者是合议庭之外的审判人员,比如说法官助理。现新规理解与适用改变了前述观点,认为证据交换应当由审判员或者是合议庭主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施行)》第13条规定,法官助理可以协助法官组织庭前证据交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由合议庭委托法官助理协助主持证据交换。但法官助理主持证据交换,只是辅助性的,作为承办法官不能主持时的补充。书记员不应主持证据交换,可以做接收证据的工作,但如果需要对当事人质证意见进行记录,则不能单独由书记员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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