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诉讼须知:人民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法院的审判期限,具体案件的法院的管辖权问题,如何提出管辖权异议,损害赔偿起诉书如何起草,如何申请财产保全,如何申请强制执行,不服法院一审判决如何上诉以及上诉的期限、上诉书的起草,不服终审判决如何提起申诉等
新《民事证据规定》第5条律师如何应对诉讼过程中错误自认的风险为尽量化解律师错误自认的风险,我们建议普通案件须注重庭前与当事人核对事实,重大案件尽量争取进行模拟庭审。如确有必要,可考虑与当事人一同出庭。
新《民事证据规定》第5条授权委托书怎样明确排除委托代理人自认就“受托人就事实对委托人不利的自认,委托人均不予认可”、“受托人不得对不利于委托人的事实进行自认”这类笼统的表态,我们认为是不行的。新规理解与适用举例“不得代为承认对方当事人陈述”,但我们认为此种表述仍过于宽泛,且会严重限制代理人在庭上发言,法官也需时刻区分哪些陈述是代理人有权为之,哪些需要当事人本人表态。因此,需要实践验证,新规此处授权委托书的明确排除该如何操作。
新《民事证据规定》第5条)新规实施后,授权委托书是否还区分一般授权、特别授权区分,此次新规只是在自认环节上不再区分一般和特别授权。至于诉讼代理人是否有权代表当事人和解、调解,有无权利提出上诉或反诉等事宜,均须区分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
新《民事证据规定》第4条就法院对基本事实的询问,诉讼代理人表示“需要进一步与当事人核实”,是否发生拟制自认的法律后果诉讼代理人可能因不了解案件某些事实,庭上无法回答法庭询问,需庭下与当事人核实,因此“需要进一步与当事人核实”的表述不发生拟制自认的后果。但若诉讼代理人向当事人核实事实之后,仍无一个明确表态,我们认为此时法庭是可以将该情形视为当事人不明确表示的情形,对当事人适用拟制自认。
新《民事证据规定》第4条诉讼代理人是否适用拟制自认诉讼代理人的自认必须以明示方式作出,不能是默示,即诉讼代理人不适用拟制自认。理由如下:第一,基于代理制度的性质要求,代理人只有在授权范围内作出积极的意思表示方可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第二,从经验法则的角度,诉讼代理人就对方主张的事实表示沉默,可能系因不了解案情。法院若将该沉默视为自认,则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作出准确判断的最终目的不符。
新《民事证据规定》第4条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不知道或不记得,是否会被认定为拟制自认应区分情形处理。对于并非当事人亲历的事实,当事人陈述“不知”的,不能认定为拟制自认;如确系当事人亲历或者明知的事实,其陈述“不知道或者不记得”,则可适用拟制自认。
新《民事证据规定》第3条当事人在非本案诉讼过程中的自认是否适用自认规则新规第3条规定当事人自认条件为“在诉讼过程中”,故只有当事人在本案中的陈述才适用自认规则。当事人在另案或其他场合作出的自认只可作为证据提交,由法官根据证据认证规则来判断其证明力,而非适用自认规则。
新《民事证据规定》第2条法官是否有权力分配举证责任举证责任的分配具有法定性,即举证责任是由法律分配而原则上不能由法官分配。旧规第7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新规已予以删除。
新《民事证据规定》第2条法院应采用什么方式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法院须采取书面方式向当事人说明举证要求及法律后果,若法院没有履行说明义务,导致当事人贻误举证时机,当事人以此提起上诉的,上级法院可以原审判决程序违法而撤销原审判决。
新《民事证据规定》第1条什么是起诉条件,什么是符合起诉条件的起诉证据根据民诉法第119条规定,起诉须符合如下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基于此,符合起诉条件的起诉证据就是指:1.原告的身份证明,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证据,或代理人代理权证据;2.被告的身份证明;3.作为原告诉讼请求基础的事实理由证据;4.法院有主管和管辖权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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