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诉讼须知:人民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法院的审判期限,具体案件的法院的管辖权问题,如何提出管辖权异议,损害赔偿起诉书如何起草,如何申请财产保全,如何申请强制执行,不服法院一审判决如何上诉以及上诉的期限、上诉书的起草,不服终审判决如何提起申诉等
新《民事证据规定》第16条域外形成的私文书证(不涉及身份关系)是否需经公证不需要,基于普通民商事纠纷产生的普通书证,可以靠当事人质证解决证据真实性问题。
新《民事证据规定》第16条域外公证机关有哪些《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诉讼域外证据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南》(2018年1月16日)提出:“公证机关指根据该国法律,有权就特定事项履行证明职责的机关或者个人,如公证处、行政机构、自治团体、协会、法院,公证人、法官、行政公职人员、律师、船长等。”可作为参考。
新《民事证据规定》第15条手机(电子介质)录音、录像属于视听资料还是电子数据证据新规理解与适用载明“视听资料,是指借助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设备等技术手段所记载和再现的声音、图像、数据等信息资料”;“当电子数据这些数字、编码依靠电子信息设备外化成具有思想内容的、直观的、可视可听的声音和影像时,就形成了视听资料”, 如上,音、像资料均属于视听资料。但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16条规定,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于电子数据的规定。由此可见,从证据种类而言,存储在模拟信号介质中的音、像资料归属于视听资料证据,而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音、像资料归属于电子数据证据,而非仅仅适用于电子数据规则。据此,我们认为,手机(电子介质)录音、录像应归属于电子数据证据。
新《民事证据规定》第15条主要从哪些方面判断电子副本可视为电子数据原件可以从电子副本是否可准确反映原始数据内容的输出物或显示物;是否具有最终完整性和可供随时调取查用;双方当事人是否对其提出原始性异议;是否经公证机关有效公证、不利方当事人提供不出反证推翻;是否附加可靠电子签名或其他安全程序保障;是否满足法律另行规定或当事人专门约定的其他标准等角度判断。
新《民事证据规定》第15条哪些可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新规规定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如最始生成、存储数据的电脑硬盘就是电子数据原件,该数据复制到移动U盘上(与原件一致),或打印成可读物,该U盘、可读物即可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但又恰因电子数据易被删改,所以视为原件的证据与原件证据是否一致,是否直接来源于原件的识别就非常重要。
新《民事证据规定》第15条什么是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视听资料储存在模拟信号中,它的载体一般呈现为录影带、录像带、录音带等。 视听资料储存在模拟信号中,它的载体一般呈现为录影带、录像带、录音带等。
新《民事证据规定》第13条当事人以不动产作为证据的,应向法院提供该不动产的影像资料,该影像资料是否只能录像,不能拍照我们认为,影像资料是可以有多种表达方式的,既可以是录制视频,也可以是照片。
新《民事证据规定》第8条哪些事实不适用有关自认的规定民诉法解释第96条规定的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涉及身份关系;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公益诉讼);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等事实,不能适用有关自认的规定。
新《民事证据规定》第6条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自认,其他人否认,对自认的人是否发生自认效力必要共同诉讼中,因诉讼标的同一,所以一人自认不仅对他人不发生自认效力,对自认人自己也不发生自认效力。例如,一起遗产继承纠纷案中,老大起诉老二和老三,老大主张父亲曾经把美玉赠与他,美玉不应再作为遗产进行分配。就老大提出的主张,老二说父亲确将美玉赠与老大;但是老三不认可,老三陈述父亲当时只是把美玉交给老大保管,并未赠与,美玉仍应作为遗产分配。此时,老二自认,老三不认可,我们认为根据新规,老大还须举证证明父亲将美玉赠与他,其举证责任不能免除。
新《民事证据规定》第6条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作出的自认,是否对未作出自认的其他诉讼人有影响原则上不直接影响。但是,普通共同诉讼中各方诉的标的是同一种类,对于同一种类的标的诉讼,有的人说法是A有的人说法是B,显然互相之间是存在冲突的,该冲突会影响法官自由心证。因此,我们认为即便是普通共同诉讼,一人自认实际上对其他人或多或少会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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