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证据规定》第57条法官助理和书记员是否可以主持证据交换
答:旧规理解与适用认为主持证据交换的可以是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也可以是书记员或者是合议庭之外的审判人员,比如说法官助理。现新规理解与适用改变了前述观点,认为证据交换应当由审判员或者是合议庭主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施行)》第13条规定,法官助理可以协助法官组织庭前证据交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由合议庭委托法官助理协助主持证据交换。但法官助理主持证据交换,只是辅助性的,作为承办法官不能主持时的补充。
书记员不应主持证据交换,可以做接收证据的工作,但如果需要对当事人质证意见进行记录,则不能单独由书记员进行。
新《民事证据规定》第57条法官助理和书记员是否可以主持证据交换
答:旧规理解与适用认为主持证据交换的可以是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也可以是书记员或者是合议庭之外的审判人员,比如说法官助理。现新规理解与适用改变了前述观点,认为证据交换应当由审判员或者是合议庭主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施行)》第13条规定,法官助理可以协助法官组织庭前证据交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由合议庭委托法官助理协助主持证据交换。但法官助理主持证据交换,只是辅助性的,作为承办法官不能主持时的补充。
书记员不应主持证据交换,可以做接收证据的工作,但如果需要对当事人质证意见进行记录,则不能单独由书记员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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