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诉讼须知:人民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法院的审判期限,具体案件的法院的管辖权问题,如何提出管辖权异议,损害赔偿起诉书如何起草,如何申请财产保全,如何申请强制执行,不服法院一审判决如何上诉以及上诉的期限、上诉书的起草,不服终审判决如何提起申诉等
新《民事证据规定》第41条行政主管部门对专门性问题进行认定过程中所作的鉴定报告(交警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医学会医疗事故等级鉴定、火灾事故认定等)是否属于鉴定意见非法院委托的鉴定都不属于鉴定意见证据。这类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还是作为书证,如属于具有公共信用的公共管理机关在行使公权力的过程中基于权限所制作的文书则是公文书,该公文书作为证据使用时即为公文书证。
新《民事证据规定》第41条新规视角下,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意见更不易被采纳,是否意味着以后均需在诉讼中再申请鉴定,但这样起诉金额就无法预先明确我们倾向建议在诉讼程序中通过向法院申请,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因为通过前述方式作出的鉴定意见才是民诉法规定的八大证据种类之一的鉴定意见,对方也不容易反驳。当然,每一个案件均有不同处理方式,具体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在诉讼程序前单方鉴定。如果考虑进入诉讼程序再行鉴定,起诉时可预估诉请金额,待鉴定意见明确之后再相应变更诉讼请求金额。
新《民事证据规定》第41条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意见是民诉法规定的八大证据种类之一的鉴定意见证据吗民诉法上的鉴定意见只能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出具,只有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才是民诉法规定的八大证据种类之一的鉴定意见证据。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出具意见,但该意见仅是一般书证。
新《民事证据规定》第40条司法鉴定意见出具后,什么情形下司法鉴定机构补充鉴定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3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补充鉴定:(一)原委托鉴定事项有遗漏的;(二)办案机关就原委托鉴定事项提供新的鉴定材料的;(三)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新《民事证据规定》(新规第40条)法院准许重新鉴定情形下,鉴定机构如何确定根据《司法鉴定通则》第32条规定,法院准许重新鉴定的情形下,应当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因特殊原因,委托人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但原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应当不低于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新《民事证据规定》(新规第40条)“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主要指什么情形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鉴定所依据的原理、方法有问题等均属于“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鉴定所依据的原理、方法有问题等均属于“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
新《民事证据规定》(新规第38条)当事人对鉴定书内容只要有异议就能使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不能。根据新规第37条和第38条规定,当事人若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法院会先要求鉴定人就异议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在当事人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且预交了鉴定人出庭费用之后,法院才会通知鉴定人出庭。
新《民事证据规定》(新规第35条)鉴定期限一般多长时间《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8条明确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新《民事证据规定》(新规第32条)鉴定程序中,法院指定或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鉴定人可否是自然人在实践中主要是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并不排除委托自然人进行鉴定的情况,只是委托自然人鉴定的情形较少。目前,我国逐步建立了不同领域、行业的鉴定人专家名册或专家库,比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的专家库。
新《民事证据规定》第31条当事人不主动申请,法院释明后仍不申请,但法院又认为需要鉴定的,法院可否依职权启动鉴定法院依职权启动鉴定仅限于涉及民诉法解释第96条规定的情形。如非该条规定情形法院不能依职权启动鉴定,而会根据举证责任分配进行处理。即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应该申请鉴定而不申请鉴定,就须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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