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证据规定》第60条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的谈话内容均是不合法的证据吗
答: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够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法复[1995]2号)提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在(2015)民提字第212号案中,最高法院提出对批复应当理解为对涉及对方当事人的隐私场所进行的偷录并侵犯对方当事人或其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因此,在公众场所进行的录制,即便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也未侵犯任何人的合法权益。
新《民事证据规定》第60条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的谈话内容均是不合法的证据吗
答: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够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法复[1995]2号)提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在(2015)民提字第212号案中,最高法院提出对批复应当理解为对涉及对方当事人的隐私场所进行的偷录并侵犯对方当事人或其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因此,在公众场所进行的录制,即便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也未侵犯任何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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