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审判前沿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审判前沿栏目内容汇集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损害赔偿案件,物业管理违约损害赔偿案件,工程承包违约损害赔偿案件以及离婚损害赔偿案件的最新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决裁定的依据,依据最新的判决裁定的司法解释等法律依据的适用等。

  • 公司广告内容具有恐怖内容涉嫌侵权之精神损害赔偿纠纷案
    日期:2012-02-29 点击:202次

    公司广告内容具有恐怖内容涉嫌侵权之精神损害赔偿纠纷案 从法律规定层面上考虑,本案作为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由于不属法律明文规定的无过错归责的特殊侵权类型,因而归入过错归责的一般侵权类型,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过错归责原则处理,在逻辑关系上是成立的。但是,本案在利益衡量或者说价值判断标准上把握不同,则可能出现不同的处理结果。

  • 发布限价广告和函件侵害合法经营权损害赔偿纠纷案
    日期:2012-02-27 点击:168次

    发布限价广告和函件侵害合法经营权损害赔偿纠纷案 在明知自己不具有销售某产品的经营范围且知道或应当知道总经销商进货成本的情况下,利用自己的特定身份,向社会公众发布载有该产品型号和价格的广告,并大量向该总经销商的销售对象(即二级经销商)发送含有该产品型号和“建议零售价”、“建议经销商价格”等内容的促销函件,且上述价格低于总经销商进货成本价,致使总经销商遭受了经营损失,该行为构成对总经销商经营权的侵害,发布限价广告和函件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股民自愿配合证券公司进行错误账户调整期间,因市场行情波动造成的股票市值下跌是否纳入损失范围
    日期:2012-02-27 点击:135次

    股民自愿配合证券公司进行错误账户调整期间,因市场行情波动造成的股票市值下跌是否纳入损失范围 股票的市值是指股票在证券市场上所体现出来的市场价值,并不直接体现为股民的个人财产,只有通过卖出股票的行为,才能将市值现实地转化为资金账户上的金额,此时才能体现为股民的个人财产。股民自愿配合证券公司进行错误账户调整,证券公司把同种、同数的股票及资金账户上的余额如数还到股民正确的账户上,股民的股票财产权并未受到损失,期间因为市场行情波动造成的市值下跌不能纳入损失范围。

  •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之旅游开发公司安全保障义务承担
    日期:2012-02-26 点击:249次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之旅游开发公司安全保障义务承担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旅游经营组织者对旅游者负有合理注意的安全保障义务,因为旅游活动本身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安全保障义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是物的保障义务,主要表现为保管、维护和配备义务;二是人的保障义务,主要体现为应当有适当的人员为旅游者提供与其相适应的预防旅游者被侵害的保障措施。

  • 因见义勇为而引发的救人者死亡后其家属要求受益人及其监护人补偿经济损失案
    日期:2012-02-26 点击:731次

    因见义勇为而引发的救人者死亡后其家属要求受益人及其监护人补偿经济损失案 刘辉牺牲后被授予的荣誉和其近亲属领取的奖金是国家基于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为弘扬社会正义、激励先进的道德风尚而采取的政府行为,并不影响其近亲属向受益人另行主张赔偿的民事责任。于某作为受益人应当给予原告以适当的经济补偿,因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无财产,民事责任应由其监护人于某1承担。被告华裕公司对水坑疏于管理,致刘辉因救人而亡应承担主要责任。

  • 被保险机动车无证驾驶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的,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日期:2012-02-24 点击:402次

    被保险机动车无证驾驶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的,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被告大众保险公司与被告吴志金既然订有强制责任险,则被告大众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并按照统一的责任限额和其所出具的保险单内容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

  •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过程中被第三者所伤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经营者损害赔偿责任认定
    日期:2012-02-24 点击:1170次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过程中被第三者所伤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经营者损害赔偿责任认定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过程中被第三者所伤,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经营者是否应赔偿消费者损失,为社会各界争论的焦点。法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既要遵循追究法律责任应遵守的原则,同时也要考虑到该类案件的特殊性;既要保护消费者权益,又要防止任意扩大对法律的解释,加重经营者负担。

  • 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民事判决书节选
    日期:2012-02-24 点击:435次

    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民事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原告孔祥启在被告李立租赁经营的被告燃料总公司下属单位慈惠公司货场的煤炭装卸作业区被垮塌的煤堆压伤致残属实。被告李立作为该货场的租赁经营者,对其实际保管的煤堆所存在的可能垮塌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消除,且货场作业区安全作业规章公示不显著,对原告孔祥启擅自下车未能及时制止,因此发生安全事故致伤原告孔祥启,被告李立负有主要责任,应相应承担原告孔祥启的较大部分合理经济损失。

  • 人身损害赔偿案之精神病患者流浪人员法定代理人资格确认
    日期:2012-02-24 点击:246次

    人身损害赔偿案之精神病患者流浪人员法定代理人资格确认 只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为了便于其今后的治疗与生活,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民政局才为其取名“李义”。因此,其监护人只能从上述第三顺序中产生。但这就需要确定原告的住所地。按照民法通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但本案原告居无定所,四处流浪,其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均无从查实(当然也不能排除其住所地是郑州市的可能性)。故无法依据此条规定确定原告的住所地,从而确定谁为其监护人,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需要另辟思路解决这个问题。

  • 财产损害赔偿案之对于储户的财产损失,银行是否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日期:2012-02-24 点击:375次

    财产损害赔偿案之对于储户的财产损失,银行是否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使用银行卡对银行提出了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要求。但持卡人也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和密码的责任。银行履行了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受害人财产的损失没有过错的,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发卡银行应向持卡人提供银行挂失服务,其迟延履行义务的行为使储户损失扩大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部分荣誉展示

更多>>
 
15011163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