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已公布了保险法司法解释(三),2016年还将研究制定保险法司法解释(四)。关于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应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按照新的保险法司法解释规定,正确审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应按照保险法和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的精神和相关规定正确审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1.防范道德风险,维护最大诚信。人身保险合同涉及被保险人生命安全,故审理中应注重防范道德风险,防止不法分子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同时,要注意依法维持合同效力,防止不诚信的保险人与投保人通过主张保险合同无效来逃避责任。2.理顺法律关系,处理好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关系。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一般不是保险合同当事人。解除保险合同、返回保险单现金价值等权利属于投保人,而不属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第二,遵循合同法原理,正确审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纠纷案审理中应注意以下问题:1.区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与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中的赔偿责任。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保险人是否承担责任应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相关法规、司法解释来判断。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中,保险人承担的是合同义务,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赔偿数额应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来认定。不能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相关规定直接适用于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2.区分第三者责任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属于财产保险,适用损害填补原则。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不适用损害填补原则。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的第三人根据第三者责任保险获得赔偿后,仍可根据其自身的意外伤害保险向保险人申请理赔。3.正确认定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应当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合同解释方法来确定保险格式条款中第三者的范围。如仍存在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按照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第三,区分不同法律关系,正确审理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审理保险人向第三者主张权利的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时,应正确区分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与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法律关系。1.有证据证明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法院应仅就被保险人与造成保险人事故的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审理。保险人是否应当赔偿保险金以及赔偿金额是否有误,属于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合同纠纷,无需审理。2.在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保险人在理赔中委托保险公估机构作出的公估报告属于认定第三者应承担的赔偿数额的证据。保险人未经第三者同意单方委托作出的公估报告,属于保险人自行委托作出的鉴定结论,第三者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应予准许。3.注意审查被保险人在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中所作陈述的真实性,防止被保险人取得保险金后又与第三者串通来对抗保险人,防止骗保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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