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银行卡纠纷案件的审理问题
第一,关于银行卡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问题。银行卡合同系格式合同,其格式条款的效力应依据合同法第三十九、四十条以及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9条、第10条的规定来认定。发卡行应对其是否履行了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银行卡合同中约定的“凡密码相符的交易均视为本人合法交易”、“信用卡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时,应当支付全部透支款项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等格式条款,应按照前述法律规定认定其效力。
第二,关于伪卡交易情形下的责任认定问题。伪卡交易引发的银行卡纠纷是目前银行卡纠纷中的主要类型,在审理时,应注意:1.关于举证责任问题。持卡人应当对因伪卡交易导致其银行卡账户内资金减少或者透支款数额增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发卡行、收单机构、特约商户应提交由其持有的案涉刷卡行为发生时的对账单、签购单、监控录像等证据材料。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2.关于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问题。应注意正确界定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各主体义务,正确确定法律责任。伪卡交易引发的银行卡纠纷案件,涉及发卡行、收单机构、持卡人、特约商户、制作伪卡进行交易的犯罪分子等多方主体,法律关系复杂。各方主体应依法依约履行相应义务,任何一方违反义务,均应承担相应责任。3.关于责任承担问题。持卡人基于银行卡合同法律关系起诉发卡行,发卡行因第三人制作伪卡构成违约的,应当向持卡人承担违约责任。发卡行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主张权利。
第三,关于互联网支付中的法律问题。互联网支付具有不以银行卡卡片作为交易介质的特性,其在带来交易便利的同时,也加大了交易风险。发卡行与持卡人签订银行卡合同时,负有告知银行卡是否具备网上支付功能、交易规则、交易风险以及法律责任的义务。发卡行未履行上述义务,或者虽履行上述义务,但在持卡人未同意的情形下单方开通网上支付功能导致银行卡被盗刷的,应承担赔偿持卡人损失的责任。涉及第三方支付机构法律责任等问题尚需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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