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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谈案

关于离婚后房产分割若干案例

日期:2015-05-07 来源:北京婚姻家庭律师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76次 [字体: ] 背景色:        

关于离婚后房产分割若干案例

一、两方出资——夫妻共同出资买房,房子归谁

上世纪80年代出生的年轻人由于实力有限,一般是夫妻两人和双方家长合力筑起爱的小巢。但婚姻的破裂,也使房子的分割变得复杂。

1、一方婚前付了房款买了房子,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案例:王先生在2002年2月购买了一套三墩的住房,付了全部房款。2002年9月,王先生和莫小姐结婚,结婚后一年,房子才交付,王先生取得了房产证。像这种情况,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

律师说法:一般来说,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房产证的,就是婚前财产,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而像这种房款婚前支付,房产证婚后取得的情况,房子也是婚前财产,属于一方所有的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2、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购房,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案例:许先生和李小姐2002年结婚,婚后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翠苑的老房子并取得房屋产权。许先生和李小姐这套房子购买合同价为70万元,双方共同付了首付款30万元,剩下的40万元由两人共同按揭。2005年,两人协议离婚,房子产权怎么分割?

律师说法:这种情况下的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注意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且分割时房屋价值应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同时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

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比如,这套房子购买价是70万元,现值100万元,未还贷款20万元。夫妻可以分的部分就是,100万元的现值减去20万元贷款后的80万元,每人可分得40万元。也就是说,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给未得房一方40万元,得房方单独偿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如果在夫妻存续期间是以男方的名义支付了全部的房款,虽然是个人支付的,但是,由于夫妻同体主义,婚姻存续期间的收入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因此,这笔钱妻子也有一半的权利。如果解除婚姻关系,男方需要支付房屋现值的房款的一半。

3、一方婚前付了首付并取得房产证,剩余房款双方婚后共同偿还,离婚后,另一方的产权部分如何界定?

案例:谢先生在2003年3月首付了15万元按揭购买了房屋,取得了房产证。在2004年,他与马小姐结婚,婚后也是谢先生一人清偿了全部贷款。双方在2007年1月开始着手离婚一事。离婚时商议房产分割时,谢先生认为这套房子实际上是自己一人支付的,马小姐却认为贷款部分是婚后偿还的,自己也应该有份。

律师说法: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但婚后贷款部分的房款和增值,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

需要说明的是,婚后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4、双方婚前出资购房,但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案例:陶先生与徐小姐在谈恋爱时双方感情不错,想想以后反正要结婚,不如趁着房价还不是很高时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当时,婚前取得的房产证上只有陶先生一方的名字。如今,两人商量离婚,陶先生不承认徐小姐购房时出过资,徐小姐有部分产权吗?

律师说法:婚前商议买房子后双方共同出资,出于各种原因,购房合同及房产证上只写了一方的名字,另一方没有写进去。两人结婚后因感情破裂决定离婚,这样的例子很多。

在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给另一方的前提下,徐小姐的权益法院是无力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一方真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判决另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律师建议:建议恋爱期间感情即使不错,双方出资时为避免未来不可预知的风险,最好在购房合同及房产证上写进双方的名字,或者双方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及各自的出资情况。

二、多方出资——父母出钱资助,房子怎么分割

父母的资金是80后购房中不可忽视的一股力量。本报对80后购房一族购买力的相关调查显示,81.4%的年轻人购房时受到父母及长辈资助,只有17.6%的被调查者是完全靠自己的能力购房的。

那么,一方父母或两方父母出资,离婚时,这部分资金的产权应属于男方还是女方?据律师介绍,这要看父母的资金是婚前资助还是婚后资助,赠与还是借贷,不同情形分割结果可能完全不一样。 

1、一方父母出资资助的房子,离婚后产权怎么分?

案例:张先生和许小姐前年结婚。结婚前,张先生在父母资助下买了一套房子。今年,小两口离婚时在房产分割上起了争执,张先生认为父母资助部分理所当然是归自己,许小姐却认为,张先生父母当时说明这钱是结婚买房用的,应两人共有。

律师说法:《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2)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张先生父母是在婚前出资,资助部分应该归张先生,许小姐如果有男方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证据,如书面证明,那又另当别论。  

2、一方父母婚后借给子女购房的钱,在房子产权分割时怎么体现?

案例:刘先生和许小姐婚后购买了一套房子。当时,许小姐的父母在房子中投入了20万元。现在,小夫妻要离婚,许小姐声称,父母投入的20万元是借给她的,并出示了借据。那么,父母出资的这部分房款应该归谁,算不算婚后的共同财产?

律师说法: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父母为子女结婚后购房的出资,“应当认定为赠与”。我们认为,条文中的“应当认定”是在父母实际出资时,其具体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形下,从社会常理出发推定为赠与。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与出资人之间形成的是借贷关系的,则不能适用该条规定。当然,该证据应当是在当事人离婚诉讼前形成的,离婚诉讼中父母作出不是赠与意思表示的陈述或证明,尚不足以排除赠与的推定。

在实践中律师经常碰到这种情况:在离婚时,一方突然提出,在双方结婚后买房子的钱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赠与的,并拿出借据证实。对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态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认,法院一般不对该债权债务是否成立进行实质性审查,因为债权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法院在这类案件中,在对房屋进行分割的同时,会告诉借钱的一方可以另案起诉。这一例子中的许小姐如果能让张先生在借据上也签字,那么法院还是会认可的。 

3、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权证上写的是自己子女的名字。这房子属一方所有还是双方所有?

案例:2003年4月,丁小姐和王先生喜结连理。同年6月,丁小姐父母出资购买了一套价值70万元的商品房给小两口,丁小姐和王先生未出分文。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时,丁小姐的父母把他们自己的名字和女儿的名子写入产权证,而没有将王先生的名字写入产权证。婚后不久,两人打算离婚。可王先生说,离婚可以,但这套房子的三分之一的产权算作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律师说法: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情况,从社会常理出发,可认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若产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提供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者明确表示向一方赠与的,一般以认定为向双方赠与为妥,该部分出资宜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

《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本案例中,父母为女儿出资买房,在办理产权登记时把他们自己和女儿的名字写入了产权证,而没有把女儿丈夫的名字写入产权证,这种举动可以认定父母出资买房是对女儿一方的赠与。

婚后贷款购买的房屋,离婚时如何分割

目前我国法律对婚后按揭购买的房屋离婚时如何分割并无明确规定,对于产权证没有下发的按揭房屋,一般的处理方法是在判决书中只将使用权进行分割,待产权证下来后,双方可另行协商或起诉。由于有些当事人对使用权、产权的概念并没有一个清晰的认识,认为房子自己住着,就是自己的了,甚至还心甘情愿的付给对方一部分“房屋折价款”,辛辛苦苦自己偿还几年贷款,房产证下来后,对方却又一次将自己告上法庭,面对着以前分割使用权的判决,有理说不清。

对于按揭房,有人认为买房人取得的是全部所有权,应当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直接进行分割处理,而对所欠银行的贷款,可以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依法进行处理。但法院考虑到,如果是在夫妻双方名义办理了抵押按揭手续,直接将房屋处理归一方所有,则势必要办理所有权人的变更登记手续,而作为抵押权人的银行,很可能会以借款人的偿还能力降低为由,要求提前偿还贷款,或者要求提供其他财产进行担保而引起纠纷。因此,一般不主张这种观点。

笔者认为,一般来说,当事人离婚分房子,目的在于分割房屋的所有权而非使用权,分割使用权是因为客观条件不允许才出现的权宜之计。如果房屋系婚后购买,但产权证未下发,在判决时可以分割使用权,但应注明产权证下发后所有权应归目前使用的一方所有,或者着重向当事人解释说明。然而,这在实践中似乎还没有先例。

有些房屋虽然还有贷款未还清,但产权证已经下发。但是由于房屋仍在抵押还款中,按现行市价分割显然是不公平的。如果产权证已经下发,要分割房屋价值,笔者认为可将按揭贷款的房屋价值分为三部分:第一,首付款。这部分系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取得房屋的一方应将这笔款项的一半补给对方。第二,已付贷款。该部分贷款系用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偿还,离婚后,得房一方应将已还贷款的一半补给对方。第三,未还贷款。离婚后,得房者应自行负担这部分贷款。

针对立法的不足,目前当事人离异时,若有未还完贷款的房屋,可以采取两种方式解决纠纷:一是提前清偿所欠银行的贷款,涂销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的他项权登记,这样就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在处理婚姻问题的同时一并处理房屋的归属问题;二是双方签订一个关于房屋所有权和偿还贷款方式的协议,避免权责不明,以后引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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