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汽车维修质量纠纷
作者:长垣法院 夏廷堂
汽车维修费用往往成千上万元,而维修质量纠纷错综复杂,即有承诺修理项目纠纷,又有维修技术质量纠纷,还有收费纠纷、标的物,如送修的汽车、重要总成和部件灭失纠纷等等。用户在遭遇汽车维修质量纠纷时,如何打维修质量官司,如何预防和解决汽车纷问题呢?
第一托修方应该与承修方签订书面维修合同,事先明确约定修理项目、修理费用、质量要求、竣工时间、验收标准以及其他责任事项,以合同的形式确定双方的义务和权利,合同是一种重要的诉讼证据,这样一旦发生了纠纷处理就有了依据。
第二维修质量纠纷发生后,用户应按以下步骤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
调解。首先与承修方协商,要求对方承担补修、返工或者赔偿损失。如果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既省时又省钱,还可以避免双方的矛盾激化。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则可以申请有关机构鉴定。
鉴定。汽车维修质量鉴定的受理机关是各级汽车维修管理站,这一机构隶属各级交通局。该站会做出实事求是的、具有权威性的技术分析和事故鉴定报告。
诉讼。如果用户对鉴定结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用户也可以不经过鉴定程序,调解失败后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汽车维修纠纷属于产品质量纠纷的范畴,在诉讼中,用户可以请求法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由被告(承修方)承担主要举证责任,承修方应该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按照正确的技术和工艺进行修理,而且修理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如果提供不出这种证明,则可以推定维修质量不合格。作为原告的用户,也应该向法庭提供损坏实物、损失清单、医疗发票等证据。
第四要正确适用的法律依据。汽车维修属于“承揽合同”的一种,因此适用《合同法》。该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修理、定作、测试、检验等工作。”在这里,“定作人”是指托修的用户,“承揽人”是指承修的修理厂,“工作成果”是指修理好的汽车。
《合同法》第262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265条又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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