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婚姻内给孩子买的房产属于赠与,即使离婚,未成年人名下的不动产也不应该被分割和改名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深入发展,在民事案件中关于未成年人财产,尤其是未成年人的不动产保护方面,出现了许多新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难点。5月29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就涉未成年人不动产纠纷类案件审理情况召开了新闻通报会。
不动产案呈现三大特点
据介绍,三中院通过对2014年1月至2018年4月北京法院审结的涉未成年人不动产纠纷案件的调研发现,此类案件呈现三个特点。第一,就案件类型而言,主要集中于离婚纠纷(占比38.3%)、离婚后财产纠纷(占比18.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占比28%);第二,就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来源而言,父母直接以未成年子女的名义购房为未成年人取得不动产的主要途径,占比62.1%;第三,就诉讼中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身份而言,父母作为监护人的占主要比例,为97.1%。
赠与房屋不能分割改名
司法实践中,父母赠与未成年人不动产、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等方面的相关问题,尤为突出。通报会上的案例显示,岳某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了房屋和车库两个,在办理手续时登记在了女儿名下。后二人离婚,岳某前妻要求分割女儿名下房产及车库。
经审理,三中院认为此案中,夫妻二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以女儿名义购买了诉争房屋,行政机关为其女儿颁发了临时使用证,即女儿取得了该房屋的相关权利,因此诉争房屋赠与其女儿的行为有效,法院予以支持。而诉争车库没有相关机关的权属登记,且没有赠与证据,则判决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中院表示,父母婚姻内给孩子买的房产属于赠与,即使离婚,未成年人名下的不动产也不应该被分割和改名。同时,北京三中院院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提出了相关建议:家庭购买房屋时不能将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作为达到逃避债务的手段;父母应当严格履行监护人职责,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夫妻离婚赠与子女不动产时,要充分考虑情感补偿和实际需求的平衡,一旦做出赠与行为则应依照约定履行,避免因撤销赠与对未成年子女造成二次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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